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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63号)

   2011-05-18 911
核心提示: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种子管理体制的现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培育现代企业,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 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意见》,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增强种子市场监管能力,提高行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二是做强做大种子企业。把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剥离出来,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通过深化国有种子企业改革,做强做大种子企业,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分类指导,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对目前尚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其不同现状,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1.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对于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一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内部改革,妥善解决人员安置,清产核资,依法注销经营单位。原企业的资产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和增强种子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实际,采取职工持股、引进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改制中对资不抵债、无力解决职工安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妥善解决。改革改制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上述改革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或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改革成本主要来源于本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变现收入、划拨土地处置变现收入以及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等,如有缺口,除由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资金外,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来解决。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审(认)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种子市场管理等职责。对于一些地方种子管理职能弱化、分散的,要在2007年2月底之前重新赋予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其管理种子工作的职能,以确保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执法管理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要持证抽检,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品种试验人员要逐步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科学、准确、有效。二要进一步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充实、完善省、市两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促进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种子质量检验能力,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要进一步强化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品种试验点和示范、展示片的标准化水平,扩大试验推广的作物种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保障,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

  (五)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加强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并加强对持证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于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许可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再学习阶段(2006年12上旬)。于12月上旬召开设区市农业局长和种子管理站长会议,进一步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二)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2月中旬)。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于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农业厅。

  (三)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2月下旬)。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政企脱钩、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4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方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把《意见》和具体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07年5月上旬前,各设区市要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结上报省农业厅。

  (五)省级验收和整改阶段(2007年5-6月)。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实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农业部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充分认识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事)企分开、人员安置、国有资产保全、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企业改制重组等多方面工作,直接关系种子产业的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安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意见》要求上来。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农业厅、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方案,抓好落实,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保证实施方案顺利推进。一是处理好人员分流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面,严格要求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周全细致,稳妥推进,讲求和谐,确保社会稳定安定。二是处理好政企脱钩与种子供应的关系。目前个别县级国有种子公司的种子供应量在当地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这些县(市、区)在改制过程中,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种子市场的供求情况,既要正确引导我省大型种子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供应种子,又要防止不法分子乘机制售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三是处理好体制改革与种子储备的关系。种子储备是事关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事。目前,个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承担着部分种子储备任务,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要逐步将这些种子储备任务有序、顺畅地转承到种子管理站,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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