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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全面推行食堂供餐模式的通知(酒政办发〔2014〕30号)

   2014-03-11 537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政策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政策要求,2013年12月26日,省上召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视频调度会议,明确提出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要全面推行食堂供餐模式。根据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行食堂供餐模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行食堂供餐模式重要性的认识
 
  自2013年春季学期启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以来,我市232所学校6.7万名农村中小学生在营养改善计划中受益。供餐模式有学校食堂(小伙房)供餐、学校食堂托餐和企业供餐三种模式。其中,食堂(小伙房)供餐涉及218所学校65464名学生,分别占学校和学生总数的94%、97%,是提供营养餐的主体运行模式,有力保障了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市食堂供餐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对营养餐供餐模式选择缺乏统一认识,办食堂供餐怕麻烦;相当一部分学校特别是村小学没有食堂或食堂设施条件不足,硬件设施达不到食堂开办标准;食堂人工、设备、管理等方面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增加了食堂运行难度;许多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并提取管理、租赁费用,违反了学校食堂非营利性原则;还有些学校的食堂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长期的惠民政策,推行营养餐学校食堂供餐模式是确保营养改善计划有效实施的根本选择,也最受学生欢迎。与其他供餐模式相比,学校食堂供餐是保证食品安全、提高供餐质量的最佳途径,是有效实施监管、降低管理风险的重要基础,是控制成本价格、保障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总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成功经验,把全面推行食堂供餐模式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关键措施来抓,加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甘教厅〔2012〕90号)落实力度,促进全面提高营养改善计划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全面推行食堂供餐模式的目标和要求
 
  推行食堂供餐模式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食堂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机制为关键,以配餐营养为根本,以加强领导为保障,聚合管理要素,真正达到“一全五化”的目标,即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使食堂供餐全覆盖,并实现食堂硬件条件标准化、食材供应基地化、饭菜质量营养化、管理体制校本化,卫生监管制度化。
 
  1、硬件条件标准化。各县(市、区)要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和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的实际需要出发,把食堂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标准化学校建设,制定学校食堂建设改造规划。县(市、区)政府及教育、发改、食品药品监督、建设、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食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层次的学校必须按照《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食堂硬件标准(A级)新建或改建。因距离较远无法依托中心小学供餐的学校、规模较小的学校或教学点,可利用闲置校舍改建简易食堂或新建小伙房,其房舍、加工、贮存、消洗等条件必须基本达到食堂硬件B级标准。同时所有学校食堂(小伙房)必须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成套设施设备,配套架设可覆盖食堂各功能间及食品加工全过程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学校设定的监控室联网。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不能盲目提高,坚决防止超标准、豪华建设。
 
  2、食材供应基地化。根据省上大宗原材料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四统一”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统筹营养餐加工与寄宿学生供餐所需食材供应总量,建立集约式大宗食材供应基地,形成区域内统一规范的为学校提供食材的农副产品产地和市场准入机制。在坚持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供应、营养新鲜的前提下,有学田地的可自建种植、养殖基地,以成本价为学校食堂提供食材,补充食品原料供应。没有学田地的,由学校按照本县(市、区)制定的办法,由学校会同当地食药监督、农牧技术服务等部门,以竞争机制就近在农场、农户中遴选确定供应单位,实行“订单式”生产,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食材种类、价格核定、施肥用药、贮存管理、资金结算、营运配送等事项,并定期不定期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使大宗食材价格合理、足额供应和绿色新鲜。无法属地化供应的大宗食材(含调味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以县(市、区)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单位,保证所供应食品原料质优价廉、安全放心。同时对食材供应商要定期评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在严肃处理的同时,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两年内取消其给学校供货资格。在新建、改建学校食堂中,均应开辟地下空间,配套建设菜窖,用于冬季贮存一定数量的蔬菜、水果,也可委托由当地签订食材供应协议的农场、农户,利用其便利条件贮存,降低营养餐成本价格和食材损耗。
 
  3、饭菜质量营养化。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参考《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食谱》,充分考虑本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根据少年儿童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结合当地食品原辅材料、市场价格和饮食习惯,因地制宜制定供餐食谱。同时根据当季菜品灵活替换同类食物,每周更新轮换食谱,切实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真正形成“周调剂、月平衡”的供餐机制。所有学校制定的营养餐食谱,要全部以食堂进行原料加工制作,不得列入保健品、方便面、含乳饮料、工业化生产的袋装肉菜果类食品,确保所提供的营养餐食堂加工率达到100%。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学生营养配餐专家委员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委员会加强对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配餐和寄宿学生在校用餐食谱制定及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各学校必须成立由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且要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食谱、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原材料采购、饭菜质量评议等方面的职责,使之成为沟通学生、家长与学校管理的桥梁,使营养餐质量公开透明。要结合创建节约型校园活动,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管理体制校本化。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零利润”原则,实行学校自主经营,直接管理,不得对外承包。今年春季开学前,已经承包的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合同到期的要坚决收回,未到期的要做工作收回。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食堂,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现承包期未满的食堂、学校直接经营的食堂均不得提取管理费等费用,不得产生利润。本通知下发后,仍将食堂发包或合同到期又续签的,或由食堂缴纳管理费(租赁费)的,或将应由学校开支的经费从食堂列支的,或依托食堂设立“小金库”的,或转移食堂收入的,一律按违纪行为处理。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和食堂所有供餐收支,要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以当地原材料价格水平、人工成本来源和必须的水电费为基本内容,核算食堂支出,合理确定饭菜价格,并报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学校食堂收支每学期决算一次,出现的结余资金要滚动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要实行学校食堂财务公开,每学期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卫生监管制度化。要建立营养餐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严守食品安全这根红线。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营养餐公示制度、食品原料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留样制度、营养餐陪餐制度等覆盖各个环节的制度并有效落实。校长要认真履行营养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营养餐及学校食堂食品生产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市上不定期检查,县(市、区)经常性检查,学校全过程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原料存放、加工操作、教师陪餐、食品留样等环节监督管理。特别是市、县(市、区)两级食药监管部门所属食品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材和食品检测,每年县(市、区)随机检测应达到有食堂学校的100%,市一级抽样检测应达到有食堂学校的20%以上,对通过检测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学校要健全食品卫生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学生以鉴别和不吃过期、霉变、腐烂等食物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卫生教育,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卫生问题。对学校食堂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实行专柜管理妥善保管,保证在发生食品卫生事件时可追溯调查。市、县教育、食药监等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实行等级评价,不断提高学校食堂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学生吃得安全、吃得营养。
 
  三、切实加强全面推进食堂供餐模式的保障措施
 
  全面推进食堂供餐模式,是确保营养改善计划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如期实现营养餐全部由学校食堂供应。
 
  1、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全面推进食堂供餐模式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听取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推进食堂供餐模式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进一步明确教育、发改、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建设、卫生、工商、农牧、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学校的职责分工,增强工作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2、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安排资金和项目时,要结合校舍安全工程、薄弱学校改造工程、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统筹本级财政资金、上级项目建设资金,集中财力优先安排学校食堂建设资金,加大学校食堂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加快改善薄弱学校的供餐条件。要妥善解决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配备和劳务报酬等问题,按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劳务报酬以及食品配送等费用要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餐补助资金。
 
  3、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推进食堂供餐模式进行全方位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每半年组织一次由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综合性检查,每学期召开一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调度会,总结典型经验,推动食堂供餐模式及营养改善计划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营养餐实施及推行食堂供餐模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反馈给县(市、区)政府,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有关部门和学校整改,违反政策规定的交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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