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对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在此之前,国家已发布了一些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日常检查和销售的相关规定,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指导意见》规定,完善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餐饮企业反对食品浪费的奖惩制度。鼓励企业对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注重节约、减少浪费的行为给予奖励。规范餐饮企业促销活动,鼓励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打折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