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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01号)

   2014-03-06 953
核心提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4日
 
  西安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全面系统推进全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升防控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及《陕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陕政办发〔201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控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力保障了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存,动物疫病防控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更加坚实。
 
  近年来,在中省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支持下,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出台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了市县两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实行了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建立了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制度。随着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完成,工作体系逐步健全,构建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动物疫病监测、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等方面基础设施得到改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二)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更加复杂。
 
  虽然我市已连续八年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国内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仍在部分区域呈流行态势,加之畜禽长途调运的频繁,野生动物驯养、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增加,以及候鸟迁徙等诸多因素,致使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仍然存在。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和病原变异几率加大,新发疫病风险增加。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动物疫病如不加强防治,将会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三)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挑战。
 
  随着“大西安”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强力推进、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治正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兽医工作定位和任务发生深刻变化,正在向以动物、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的现代兽医阶段过渡,需要不断提升动物卫生保护能力和水平。目前,虽然我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但动物疫病防治的基础设施和队伍力量仍然薄弱,疫病防治还未纳入政府中长期规划,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不高,活畜禽跨区调运和市场准入监管手段落后,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滞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缺乏,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支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这些都严重的影响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美丽西安”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市情,适度超前。立足省会城市的市情,根据建设美丽西安和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准确把握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超前设定防治目标,措施更严格,体系更完善,防治效果更理想。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全市优先防治病种,明确市级事权和区县事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防治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3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2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专栏1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13种)

一类动物疫病(5种):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二类动物疫病(8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炭疽。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2种)

一类动物疫病(8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H7亚型禽流感。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三、总体策略
 
  在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动物疫病防治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动物疫病科学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
 
  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按照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
 
  (二)畜禽健康促进策略。
 
  按照国家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净化计划,限期净化重点疫病。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按照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规范,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鼓励畜禽本地化屠宰和畜禽产品冷链流通,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
 
  加强对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管理,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加强进口企业和进境动物及产品的监管,有效防范外来疫病的传入。
 
  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优先防治病种。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3种疫病为我市优先防治病种,并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除已纳入本规划的病种外,水生动物疫病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优先防治病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优先防治病种,并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进行调整。除本规划涉及的疫病外,各区(县)要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其它畜禽疫病、野生动物疫病、水生动物疫病、特种经济动物疫病和宠物疫病等纳入防治范围。
 
  (二)区域布局。
 
  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优势畜牧业产业区。对临潼、周至、户县、长安、蓝田等生猪优势区(县),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临潼、阎良、灞桥、高陵、蓝田等奶牛、奶山羊优势区(县),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等疫病防治。对户县、长安、高陵、蓝田等蛋鸡、肉鸡优势区(县),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
 
  ——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除西安城区(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沣东新城)外的其它区(县),特别是临潼、灞桥、阎良、高陵、蓝田等奶牛、奶山羊优势产业区(县),要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防治。全市特别是主城区和县城要重点加强狂犬病防治。蓝田县要重点加强炭疽防治。
 
  ——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对渭河、泾河流域的野生动物重要迁徙通道、停歇地,建设隔离防疫设施,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防范。重点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和H7亚型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防范工作。
 
  ——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在城镇周边地区和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较高地区,以大中型养殖企业和企业集团为基础,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五、重点任务
 
  根据我市动物疫病防治重点,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的防治计划,制定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奶牛结核病、种畜禽场疫病净化的指导意见。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开展严密的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为疫情预警、防疫决策及疫苗应用提供科学依据。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强化免疫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专栏2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A型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亚洲I型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O型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

生物安全隔离区达到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标准;其他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生物安全隔离区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其他区域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未央区、雁塔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猪  瘟

未央区、雁塔区达到净化标准

进一步扩大净化区域

新城疫

未央区、雁塔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
 
  加强部门协作,实行联防联控。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牲畜定期检测、强制扑杀阳性畜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奶牛结核病,采取定期检测、强制扑杀阳性畜、应用风险评估结果、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制度,扑杀病犬。
 
  专栏3  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布鲁氏

菌病

临潼、长安、户县、周至、蓝田、高陵、阎良、灞桥8个区(县)和沣东新城达到控制标准;未央区和雁塔区达到净化标准。 

临潼、长安、户县、周至、蓝田、高陵、阎良、灞桥8个区(县)和沣东新城达到净化标准;未央区和雁塔区达到消灭标准。

奶牛结

核病

未央区和雁塔区达到净化标准;其他区县达到控制标准。

未央区和雁塔区维持净化标准;灞桥区和沣东新城达到净化标准;其他区县维持控制标准。

狂犬病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力争达到净化标准。

炭疽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三)巩固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成果。
 
  我市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已达到部颁消灭标准,并通过农业部验收。按照国家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的统一行动,继续坚持对原疫区区(县)开展监测工作,对竞技娱乐用马和种马开展重点监测,严格检疫监管,落实检疫申报制度,防范病原传入。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
 
  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按照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专栏4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全市祖代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全市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
 
  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制度,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迁徙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完善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临床识别和报告能力。认真实施国家外来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在高风险区域实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联防联控,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提高技术支持能力。
 
  六、能力建设
 
  (一)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报能力。
 
  建立以市、区(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将市、区(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标准化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全面通过实验室资质认证,切实提升市、区(县)两级动物疫情检测诊断能力。加强长安区国家级疫情测报站管理和市级动物疫情测报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完善以动态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构建市级重大动物疫病与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数据库。完善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对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疫情监测和巡检。加强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疫病检测诊断能力、疫情预报能力建设和诊断试剂管理。充实提高各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实施省、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经费、流行病学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经费投入。
 
  (二)加强动物疫苗冷链体系建设,落实免疫责任,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
 
  依托区(县)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镇街兽医站、养殖场兽医室、村级防疫员,完善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冷链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保障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机制,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落实市、区(县)配套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对防疫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完善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诊断试剂等兽用生物制品组织供应。开展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效果评价。
 
  (三)健全应急机制,完善补贴政策,提升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市、区(县)两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依据市情,按区域划分,在全市加大日常动物死亡和突发动物疫情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步伐。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机具等各类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四)完善检疫监管机制,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能力,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日常工作经费。探索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官方兽医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和标准的实施力度,推广快速检测技术,强化检疫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注重信息技术应用,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能力。
 
  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全市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级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信息数据库,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防疫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六)构建服务体系,培育服务主体,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各级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业主、行业协会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扩大保险险种和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规范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社会化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订和实施配套规章制度,尤其是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方面的规定。完善兽医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实施上级制定、发布的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技术方案。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二)体制保障。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和补充各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编制和人员,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建立兽医机构和兽医队伍评价机制。按照统一规定,建立起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健全各类兽医培训机构,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加强技术培训。
 
  (三)科技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集成融合,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兽医实验室以及大中型企业实验室的科技资源。强化兽医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增强兽医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强培养兽医行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四)条件保障。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净化、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兽医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严格落实中省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投入,市、区(县)财政要落实相关的配套资金。市、区(县)财政主要负担地方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和扑杀经费、开展动物防疫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市区(县)两级兽医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正常运转经费以及地方专项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二期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编办、发改、科技、公安、财政、人社、交通、水务、林业、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成员的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切实发挥兽医科研院校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规划实施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技术层面指导本区域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制定,研究提出相关技术策略和对策建议。
 
  (二)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防治规划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方案。对制定单项防治计划的病种,要设定明确的约束性指标,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的具体措施、阶段目标、年度计划、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合理规划畜禽定点屠宰场,打击非法屠宰,逐步推进屠宰场规范化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动物疫病科学研究项目,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水生动物的疫病监测和防治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严禁非法和有毒有害动物产品在市场流通。军队和武警部队、农场、监狱管理等单位要做好自养自用动物防疫工作。
 
  (四)严格考核评估。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工作实效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制定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目标考核细则,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核与中期考核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罚并举,有效推动本规划的实施,促进全市动物疫病防治目标加快实现。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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