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6月9—10日,全国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市自2019年12月起在自贸区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推动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目前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初步成效。
2020年6月9—10日,全国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提出,各省市可在2019年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省市全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分步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二)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由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改革任务、组织实施四部分组成,并附改革事项清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分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三)改革任务。一是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审批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二是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纳入清单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三是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等6个方面内容。
(四)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强化宣传培训。
《方案》含1个附件,《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共26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三、相关问答
1.什么是“证照分离”改革?
回答:“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所谓“照”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则是各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证照分离”改革围绕“证”“照”关系,通过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该取消审批就直接取消审批;该改为备案的就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许可事项,就实行告知承诺制;需要继续保留审批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证效率,实现方便准入、便利准营。
2.什么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回答: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等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批”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3.“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后要怎样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回答: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四新”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4.本次在全市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与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主要有哪些区别?
回答:一是实施范围不同。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是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改革;2019年12月1日起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仅在我市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实施。二是改革事项不同。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537项,其中,中央层面设定523项,地方层面设定14项。本次在全市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是以自贸试验区5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出26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市推广实施。
相关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