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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0-07-31 665
核心提示:一、 编制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不断变化,标准化工作深入到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
    一、 编制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不断变化,标准化工作深入到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各领域,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除了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外,还明确了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与作用。
 
    目前, 我省地方标准编制是按照2018年省质监局制定的《贵州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指南》实施,该指南虽然是在《标准化法》颁布后实施,但仅规定了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流程,没有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等问题。
 
    如何做到法制的统一,补足制度短板,满足标准化供给制度的需要,做好标准化制度的支持、科学规划标准化工作路径;同时解决在地方标准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切实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工作水平,发挥标准在经济管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台《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迫在眉睫。
 
    二、编制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结合贵州工作实际,按照贯彻精神与紧扣需求、直面问题与立足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巩固地方标准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创新,并参考上海、山东、山西等地区的地方标准管理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起草《办法》草案建议稿,反复讨论,数易其稿,于3月及5月两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定点征求191家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53条。对征集到的意见,我们逐条研究,合理采纳,并与有关单位重点沟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四十四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和设区的市(州)两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要求以及省、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市(州)级不再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共十条。明确了地方标准优先立项以及不予立项的范围,立项分为计划与非计划,提出了立项建议的要求,规范了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立项环节的工作要求以及公示要求。
 
    第三章“标准的起草”共六条。规定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规定了起草标准应该遵循的具体原则、起草和时限要求以及标准中对专利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共五条。规定了标准审查的原则,对审查流程、人员、时间、资料提交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共五条。明确了标准报批和备案的具体流程、资料提交和时限要求。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共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标准复审提出具体工作及时限要求。
 
    第七章 “附则”共三条。规定实施时间以及有关文件废止的情况说明。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旨在贯彻落实标准化法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细化管理措施,为地方标准工作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拟解决以下问题:
 
    (一)、明确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省市两级的权限。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依法严格限定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领域,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上来,明确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市级地方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级地方标准。
 
    (二)、优化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第二、三、四、五章对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各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关方的职责,其基本程序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相协调。补充了关于“实施满五年的省地方标准,应当复审”,的规定,旨在解决标准滞后性问题,消除老旧标准给工作带来的隐患,是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明确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务。为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的作用,协调标准相关方利益,《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设区的市(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依托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标准化技术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四)、明确了关于标准的归口单位问题。《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解决了以往地方标准没有主管部门的问题。标准化不仅仅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各行各业的参与配合,标准归口单位的落实,对下一步标准实施宣贯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地区: 贵州
标签: 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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