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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7-27 283
核心提示:一、制定背景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法》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
    一、制定背景
 
    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法》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进行了强调,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同时,各区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结合本区网格化监管实际,实际工作中已经建立了网格员、协管员队伍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以及《食品安全法》等对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要求情况,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供深食品标准体系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深府〔2018〕41号)“三网立体监管工程”明确,实施食品安全督导员建设项目。
 
    为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政策要求,规范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督导员在协助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或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56号)《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任务分工的函》(〔2018〕16号)《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供深食品标准体系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深府〔2018〕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制定。
 
    三、内容说明
 
    关于各章节的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配备与经费保障、工作职责、任职条件、管理和监督、权利义务、附则七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和使用。
 
    第四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薪酬。
 
    第六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缴纳五险一金的要求。
 
    第七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明确担任食品安全督导员的条件。
 
    第十条明确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督导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培训和核发使用证件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明确各区政府要确定责任单位对食品安全督导员履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使用证件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履行职务应当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明确对食品安全督导员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执行公务的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退出情形。
 
    第十八条明确各区应组织食品安全督导员体检。
 
    第十九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明确食品安全督导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明确《办法》解释权限。
 
    第二十二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关于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管理和经费使用等事项
 
    1.各区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情况。根据各区报送情况,目前已有部分区配备了食品安全督导员,其他区则存在不同用工形式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就工作职责来说,三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基本相同。全市各区共有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3195个,聘用形式分为四种:自主招录、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网格员或公务员兼职等。对以上人员的管理,各区根据聘用形式的不同,分别由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等,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工作职责为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辅助工作。
 
    2.各区对于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的配备、使用、管理等事项的意见。由于各区目前通过不同形式配备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意见也集中在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管理、经费等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各区提出不同意见,部分区建议充分体现辖区政府属地责任,由区政府、街道办或者社区配备管理,部分区则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局直接管理使用,但在配备方式上,各区意见均建议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配备食品安全督导员。
 
    3.对于《管理办法》有关食品安全督导员配备、管理等事项的综合考虑。《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已明确的四个重点:一是责任主体是区人民政府,二是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是专职或者兼职的,三是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工作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食品安全督导员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因此,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和使用应该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明确。
 
    针对《条例》规定以及各区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的实际情况,我局与市委编办进行了深入沟通,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根据需要核定食品安全督导员数量规模,督导员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需求。删除了讨论稿中关于专职和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不同聘用程序以及每个社区配备食品安全督导员的数量要求等规定,允许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方式配备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督导员。其他涉及到管理、使用、经费等事项的意见,均按照此原则进行了修改。


 
地区: 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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