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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0-03-06 47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快速便捷高效。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在广东省等10个省、直辖市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经验。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同年11月29日,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自12月1日起在全省推开。
 
    二、起草过程
 
    在总结和借鉴前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及全市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及市政府有关要求,代起草了《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数局对我市涉企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了《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及《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经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区、中央驻深单位意见,最终形成《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并在梳理的《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及《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清单中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牵头单位等内容。
 
    三、改革范围及内容
 
    (一)改革范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外,上述事项中由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实施且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同步推进改革。
 
    (二)改革内容。此次改革试点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形成《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及《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两张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中央层面设定类事项中,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442项;地方层面设定类事项中取消审批1项,告知承诺1项,优化准营3项。三是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明确了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许可有效衔接、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专题应用系统对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举措。


 
地区: 广东 深圳市
标签: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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