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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试行)

   2011-07-20 336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德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试行)(简称《基本条件》)印发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德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试行)(简称《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现做现卖)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管。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德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条件》要求的应责令停产,同时报经县(市、区)政府批准,予以关闭或取缔。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基本条件》的要求,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卫生条件审查,对达不到《基本条件》要求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为“QS”)的小作坊产品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得超出承诺区域销售,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把关。
 
  五、《基本条件》的解释权在德阳质监局,各地、各部门要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二○○七年九月五日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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