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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2019-06-05 376
核心提示:天津市安全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下就天津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定基础、主要政策措施、作用等进行解读。
 
  一、制定基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由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实施、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天津市自2011年开始在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市参保企业累计达到15631家/次,参保人数共计192159人/次,保险金额约889亿元,签单保费约4352万元,赔款约1422万元。经过几年的实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保障作用已经为广大企业认识并受到普遍欢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基础。
 
  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的规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我局会同天津保监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实施范围
 
  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业为: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
 
  此外,我市结合实际,提出鼓励以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包括:机械、建材、船舶修造和拆解、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悬吊作业、涉及水、电、气、热等城市运行领域,以及高层建筑底商、餐饮饭店、影剧院、网吧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实施方式
 
  采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的方式推行安责险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安责险制度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保险机构的服务,保证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市场化运营,建立市场化的事故预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
 
  (三)保险保障
 
  保障对象是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人员,包括企业从业者以及社会公众。责任范围为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抢救费用;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对伤亡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全市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障标准。安全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组织保险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制定保障标准。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安全生产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上下浮动。
 
  (五)责任限额
 
  在从业人员普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天津市安责险实行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行赔偿的原则。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人员损害赔偿金额的规定,《实施意见》提出“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每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最低赔偿限额每人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基本能够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六)事故预防
 
  事前预防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一项基本功能。《实施意见》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科技推广应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七)政策衔接
 
  针对已经在前期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且还在保险合同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意见》提出应当在保险到期后,向新中标的承保机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原承保机构应当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考虑到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似的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提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等相关行业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文件已经推行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按要求继续全面推进,没有规定的,按《实施意见》规定推进,并纳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计及管理范围。
 
  三、作用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政府角度看,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因事故伤残者和遇难者家属角度看,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足额的赔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此外,保险的事前防范功能,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解决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补偿救济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安全和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服务。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就与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以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因此,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功能,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地区: 天津
标签: 保险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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