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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政办发〔2003〕106号)

   2011-01-11 368
核心提示: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肉品市场秩序,确保广大市民长期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潍坊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生猪屠宰管理的任务目标。以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为核心,强化屠宰管理,杜绝私屠滥宰生猪、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建立完善的肉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肉品无病害、无注水、无掺杂使假,力争市区上市肉品基本达到国家无公害肉品100%合格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真正长期吃上安全合格的“放心肉”。
 
  二、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责任制。对市区生猪屠宰实行属地管理,除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和进入市区建城区经营肉品定点厂(场)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外,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全权负责,主要抓好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落实;对乡(镇)生猪屠宰实施管理;组织搞好辖区内肉品市场、饭店宾馆及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市贸易部门是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区生猪定点厂(场)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进市区建城区经营肉品厂(场)家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指导各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查处私屠滥宰和违法经营肉品的重大案件。工商部门负责肉品市场的监管;畜牧部门负责定点厂(场)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卫生部门负责肉品卫生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肉品市场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惩处。
 
  三、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市区定点厂(场)的设置严格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9)38号文件执行,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政府和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对定点厂(场)实行分级管理,凡取得市区建城区肉品经营资格的定点厂(场)由市贸易部门管理,乡(镇)定点厂(场)由各区管理。对所有定点厂(场)实行动态管理。
 
  四、完善税费征管工作。税费征收标准按市政府潍政发(1997)13号文件规定从低收取,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必须一致,除税和工商管理费外,每头猪收费不超过20元,其中畜牧检疫检验费4元,定点厂(场)水电设施及代加工费6元,屠宰管理稽查费10元。对进入市区建城区经营肉品的定点厂(场),其屠宰管理稽查费,先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再按各区实际销售数量,80%分别交各区主管部门,20%留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留用的部分,主要用于稽查、宣传、举报奖励和奖励先进。根据市政府潍政办发(1998)30号文件规定,各区的屠宰管理稽查费主要用于稽查,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市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市区肉品准入制度。凡进入市区建城区经营肉品的定点屠宰企业,由市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基本条件为:(一)符合条件的机械化、专业化定点屠宰厂;(二)各项手续齐全,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屠宰设备设施、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质量、冷藏运输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未经批准的生猪产品不准进入市区建城区销售。
 
  建立肉品准入制度后,放开市区建城区肉品市场,不准搞区域封锁和市场限制。凡批准进入市区建城区经营肉品的定点厂(场)家,只要守法经营,手续齐全,接受管理,保证质量,各有关部门都要对其正常经营活动,依法给予保护。
 
  六、强化工作监督检查。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市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督查各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屠宰管理工作情况和信息,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对生猪屠宰、肉品销售、饭店宾馆、肉品加工企业等环节的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生猪屠宰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市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贸易、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及各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凡因工作不利,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二是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肉品市场秩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工作严谨,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杜绝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私屠滥宰及制售病死肉、注水肉性质恶劣者一定要依法严惩,确保肉品质量不出问题。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市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报道,提高广大市民自觉监督和抵制不合格肉品的意识,教育肉品经营业户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公开曝光。四是市、区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与投诉,让全社会都来参与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共同搞好市区“放心肉”工程建设。
 
  二ΟΟ三年七月九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肉品 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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