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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2020-07-30 994
核心提示:2020年7月20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应急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着
    2020年7月20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应急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着力在全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制定、印发《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均对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有明确要求。为确保上述相关要求落实到位,有必要制定和印发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二是强化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的需要。我省是经济大省、资源大省,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众多,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虽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主要事故指标实现“一无两降”,全省连续29个月无重大事故。但我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事故多发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对大量的事故原因进行剖析,事故的发生与风险辨识不全面、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治理不闭环,有着直接关系,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亟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守住安全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始终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前面,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当前,由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相关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关、相关部门落实相应责任。通过制定《办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进一步明确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齐心协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办法》起草经过


    2020年2月初,省应急管理厅启动《办法》制订工作,3月下旬形成《办法》(草案),经征求省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8日至20日,分别征求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并通过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40条,采纳22条,形成《办法》(送审稿)。7月18日,经省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办法》于7月20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第1-2条)。旨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活动。


    (二)明确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原则(第3条)。明确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的风险管控原则,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第4-9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全员防控责任机制;明确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关的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责任。


    (四)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第10-23条)。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管控的工作机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范围、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制度、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告知、警示制度,以及风险管控动态监控、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管控评估频次。


    (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的法律责任(第24-27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未依法开展活动,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相关情况说明(第28-29条)。明确“以上”“以下”是否含本数及《办法》施行时间。此外,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的罚则条文并作为《办法》附件,指导各地依法实施监管。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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