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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解读

   2021-03-04 706
核心提示:一、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及目标任务是什
一、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及目标任务是什么?
 
  广东是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大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生产企业近8000家,中小企业占大多数,行业整体水平参差,部分企业存在生产过程不规范的情况。为切实履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职能,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原则以及《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完善我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非常必要。
 
  为强化监管力度,突出食品相关产品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特点,本办法借鉴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结合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实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我省食品相关产品融入食品监管体系。
 
  二、制定《办法》有哪些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7.《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8.《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办法》制定过程进行了哪些方面的研判?
 
  《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社会公众及有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意见,重点对《办法》中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配套表格的制定和使用、检查人员具体要求、检查结果判定、发现问题的处置、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判,明确有关要求。
 
  五、《办法》中规定的监督检查形式有哪些?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等有关检查情形不同,《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种形式。其中,日常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不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含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全覆盖检查)。
 
  六、《办法》中规定哪些生产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
 
  《办法》中明确生产奶瓶、奶嘴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以及根据《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比例或频次。
 
  七、《办法》中规定的检查事项及检查内容有哪些?
 
  《办法》中明确检查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检查内容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 中的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制定《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统一规范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以及未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内容和结果判定标准。
 
  八、《办法》中规定生产企业有哪些配合检查义务?
 
  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法》明确生产企业应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义务。对拒绝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由执法人员进行取证记录。
 
  九、《办法》中明确生产企业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办法》中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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