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一)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内容概要: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4万元,不足4万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实施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按要求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起止时间:我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的境外经贸类展会。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532-8591811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做好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商务局
(二)支持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
内容概要:支持企业举办网上对接会、跨境电商专题洽谈会、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
实施程序:青岛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支持举办的相关活动,对组织单位相关费用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6日前报至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举办的相关活动。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0532-8591813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专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商务局
文号:青商办字〔2020〕44号
(三)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作用
内容概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不高于实际保费支出60%的扶持,对小微企业的保费给予100%扶持。
实施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贸企业按要求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起止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青岛市外贸企业在具备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质的青岛市保险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保费支出。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8591811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做好落实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号:青商贸字〔2019〕6号
二、加强企业经营要素保障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中小企业申请医疗保险费缓缴。
内容概要:根据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
服务对象: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企业通过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上申报
起止时间: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如果省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我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15319、8571287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号:青医保发〔2020〕6号
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五)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支持
1.内容概要:用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确保普惠小微贷款量增价降。
服务对象:外贸行业、民营小微企业
起止时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人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0896335
2.内容概要:提高小微外贸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服务对象:小微外贸企业
实施程序:按照银行机构对小微外贸企业授信政策实施。
起止时间:从2020年4月30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辖区各银行机构
相关文件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六)缓解外贸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内容概要: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实施程序:贷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
起止时间: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辖区各银行机构
相关文件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
文号:银保监发【2020】6号
(七)加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内容概要:发挥小微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1.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不良贷款置换申请,市民营局会同相关部门核算、确认,市财政局办理手续。
起止时间:从2018年9月1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51917612
2.融资担保补助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起止时间:从2019年9月29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3.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借款人提出申请,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构办理与借款人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归还转贷资金。
起止时间:从2019年8月7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51917612,0532-55583319
(八)加大外贸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
内容概要:总行设立企业专项纾困资金贷款,向符合要求的受困企业或地方纾困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以化解企业融资困难。分行作为企业纾困工作落实主体,负责辖区内客户营销、业务落地以及管理等有关工作。
服务对象:聚焦支持受贸易摩擦、经济周期、疫情突发等影响而受困的外贸产业、制造业及相关配套产业,重点支持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市场、有品牌、“专精特新”、内部治理比较完善的企业。
实施程序:一是结合客户意愿和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分行梳理上报纾困企业名单。二是总行汇总拟纾困对象信息,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正式纳入名单库。三是执行差异化定价机制和信贷流程,在尽职调查、贷款审批、资金使用及监管、贷后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规则操作。四是协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通过与担保机构或地方政府纾困机构开展合作、地方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对相关信贷业务给予支持。五是跟踪评价专项纾困工作成效,按年对专项纾困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起止时间:从2020年3月30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联系电话:0532-8089994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设立企业专项纾困资金的工作方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专项纾困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文号:进出银发【2020】124号
四、帮助企业减税费降成本
(九)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内容概要: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服务对象:加工贸易内销企业
实施程序:内销申报直接减免
起止时间:从2020年4月15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海关关税处
联系电话:8295550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公告〔2020〕第55号
(十)放宽减免滞报金范围
内容概要: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服务对象:进口货物收货人
实施程序:
1.实施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尽快补录申报信息,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2.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同期,其他捐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也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3.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尚未报关的进口货物: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18号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上述日期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4.进口货物收货人复工后开展进出口贸易,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5.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加盖公章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一次性提交疫情防控期间的减免申请,无需分开办理。
办理时限: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
起止时间:2020年2月3日至疫情结束
执行(解释)部门:海关总署
相关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18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报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综函〔2020〕54 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公告〔2020〕18号、署综函〔2020〕54 号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政策标题: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概要: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纳税人享受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相关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20〕16号
2.政策标题: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
内容概要: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服务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
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文件名称:《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税务局
文号:1.青财税〔2020〕5号
2.青财税〔2020〕8号
五、强化企业贸易便利化支持
(十二)延长加工贸易业务期限
内容概要: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或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凭企业说明予以延期。
服务对象:加工贸易企业
起止时间:从2020年2月6日开始。
联系电话:82955323
相关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公告〔2020〕21号
(十三)加快出口农产品企业注册
内容概要:自2020年2月起,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依据企业承诺,采取文件审核方式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注册并对外推荐。
服务对象: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
起止时间:从2020年2月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海关企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82956763
相关文件名称: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企管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切实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署党发〔2020〕11号、企管函〔2020〕14号
(十四)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范围
内容概要:自2020年4月15日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服务对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以下简称按成品征收关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两反一保”)的,应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以下简称按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废弃基金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两反一保”的,应按料件征收贸易救济税或保证金,并征收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或保证金。
实施程序: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直接适用起止时间:2020年4月15日起
执行(解释)部门:各隶属海关
联系电话:82955308
相关文件名称: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十五)启动跨境电商出口退货业务
内容概要: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畅通退货通道,规范开展退货业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对象: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
实施程序: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商品一年内可退回境内。
起止时间:从2020年3月27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海关。
联系电话:82956851。
相关文件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2020年第44号公告
(十六)简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手续
内容概要: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时,银行机构实行先入账后提交材料或先办理后补齐资料形式,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服务对象:外贸企业。
实施程序:外贸企业收取跨境人民币结算货款。
起止时间:从2013年7月5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跨境办
联系电话:80896826
相关文件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13〕168号
(十七)外贸企业投保便利化
内容概要:推广“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模式,投保小微企业可获得“信保贷”支持。
实施程序:小微外贸企业使用电子口岸卡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可享受线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便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相关标准即可获得“信保贷”支持。
起止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执行解释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联系电话:82916968
相关文件名称:《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 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青岛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发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青岛市商务局
文号:商财函〔2020〕50 号;青商办字〔2020〕19 号
(十八)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和理赔服务质效
内容概要:提高短期险理赔效率,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简化程序,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实施程序:已有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均可向中国信保提出申请。
起止时间:起始时间2020年3月1日,终止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执行解释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联系电话:82916968
相关文件名称:1、《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 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2、《青岛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发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青岛市商务局
文号:商财函〔2020〕50 号、青商办字〔2020〕19 号
六、为企业提供更多贸易服务
(十九)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
内容概要:通过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向企业进行政策的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权益维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服务对象:在青岛市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外贸等各类企业。
实施程序:企业可选择向政府采购的任何1家(共5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电话或现场咨询。咨询电话和现场咨询地址为: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83899612,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34层。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68972937,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热线咨询电话:4001030036,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12、15楼。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热线咨询电话:58781601,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15A层。
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热线咨询电话:66750299、4009001205,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5、10楼。
起止时间:从2019年7月19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85918669,81608733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督促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司法局
文号:青政办字〔2019〕35号;青司发〔201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