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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解读

   2019-06-21 755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
《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准确理解、执行《通知》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3年10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的批复》(浙政函〔2013〕87 号)要求,省安监局将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绍兴县安监局试点实施。2014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0号),要求总结推广柯桥试点经验,按照“能放尽放,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审批放权范围。
 
  二、条款解读
 
  《通知》对委托审批实施部门、委托审批事项、委托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四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四点工作要求。
 
  (一)委托审批实施部门。
 
  以浙政办发〔2014〕130号文要求和各县级安监部门机构、人员、装备配备情况确定委托审批实施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方),部分经济开发区因没有审批权限而未列入。省安监局对委托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承接不力的予以收回,对其他暂不具备审批能力的地区,在条件成熟后,视情适时推广。
 
  (二)委托审批事项。
 
  依据新修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1号)第六条确定。受托方管辖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由省安监局直接实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未在委托审批实施范围内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要求执行。
 
  (三)委托方式。
 
  采用直接委托的形式,受托方以省安监局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省安监局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工作程序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委托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整改确认和审批结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方实施,受托方作出审批决定后,将最终文书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送至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实行“见章盖章”。委托审批事项网上审批要求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省安监局将根据委托方上报的审批岗位和审批流程统一开通审批账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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