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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1-04 275
核心提示: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制定《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18个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市政府于11月29日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需针对涉及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含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构成。
 
    (一)正文部分明确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19个事项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时间及实施范围,即从2019年12月20日起,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
 
    (二)附件部分含16个附件。附件1为市场监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表,共计19项。附件2至附件16分别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广告发布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等14项由市级或区级审批的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等5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的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证照分离”改革,所谓“照”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则是各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改革前,按照我国的法定程序,在成立公司时要“先证后照”,即先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由于新办一家公司可能需要多种许可证,因此,等到办完各种证之后再去办理营业执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效率。“证照分离”就是把原来的“先证后照”,变成“先照后证”,把许多前置审批改成后置审批,也就是允许企业先把营业执照办下来,再去申请各种许可证;“先照后证”简化了办理流程,解决了“办照难”的问题。然而,这样虽然可以较快拿到营业执照,但后面的办证效率如果跟不上去,企业同样无法及时开业运营,“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证照分离”改革的本质是要减少行政审批,即“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该取消审批就直接取消审批;该改为备案的就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许可事项,就实行告知承诺制;需要继续保留审批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证效率,实现方便准入、便利准营。
 
    (二)市场监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共计19项,其中,由市级或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事项为14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的事项为5项。市市场监管局一是对市级或区级审批的14项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时间、事项审查类型、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有无数量限制、办理条件、禁止性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办理形式及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事项,并绘制办理流程图,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知晓,同时,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的5项事项明确具体管理措施,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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