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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政策解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21-04-09 856
核心提示:核心条款一、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
核心条款一、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三)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四)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五)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戏厅、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
 
  (六)交易场所:商场、超市、书店;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问: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答:7类公共场所需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是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是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三是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四是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五是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戏厅、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
 
  六是交易场所。商场、超市、书店;
 
  七是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核心条款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四年。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主动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核心条款三、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问: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申请及经营场所方面的相关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具体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附件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卫生管理方面的相关材料。一是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二是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三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及经营场所方面的材料,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应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三个月内,补交上述的卫生管理相关材料。
 
  核心条款四、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问: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核心条款五、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条件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五)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
 
  问: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已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果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应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是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是单位名称变更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需要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五是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需要提供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
 
  核心条款六、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的,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条件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减少经营项目且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应当按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提供资料;减少经营项目,且不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经营单位拟减少的经营项目的情况说明。
 
  问: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的,如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答:已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果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减少经营项目且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要求,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由原发证卫生健康部门注销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减少经营项目且不变更经营场地规划设置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经营单位拟减少的经营项目的情况说明。
 
  核心条款七、依法撤销的情形
 
  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二)未在三个月内提交承诺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在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应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问:哪种情形会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二)未在三个月内提交承诺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在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应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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