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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9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琼农字〔2009〕77号)

   2011-04-13 746
核心提示:一、指导思想  以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全面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全面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巩固无疫区建设成果。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测,扩大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次,确保完成全年饲料质量监测762批次(其中承担农业部监测计划390批次;省农业厅监测计划372批次)。通过对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打击假劣饲料产品,规范饲料市场秩序,提高饲料质量水平稳定,有效防范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养殖业和畜产品公共卫生安全。
 
  三、监测实施单位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2009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各市县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负责产品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省饲料产品检验、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监测对象
 
  全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
 
  五、监测产品种类
 
  猪、禽和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六、监测项目
 
  (一)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1、配合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2、浓缩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二)饲料原料
 
  1、肉粉、羽毛粉、血粉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2、鱼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砂分、铬、镉。砂分铬、组胺。
 
  3、骨粉:标签、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4、肉骨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5、鱼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
 
  6、饲料级混合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苯并(α)芘。
 
  7、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酵母蛋白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标签、维生素A、维生素D3。
 
  2、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砷。
 
  3、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铅、砷、维生素或氨基酸一种。
 
  4、维生素添加剂:标签、主含量(氯化胆碱加测水分)。
 
  5、矿物质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
 
  6、其他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
 
  (四)新饲料产品
 
  按照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的执行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五)饲料中违禁添加剂专项监测
 
  1、猪用饲料:生长育肥猪饲料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2、仔猪饲料:地西泮、呋喃唑酮;
 
  3、蛋禽育成期及肉禽用饲料:己烯雌酚
 
  4、蛋禽产蛋期用饲料:苏丹红;
 
  5、水产配合饲料: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测定氯霉素、呋喃唑酮;草鱼、鲤鱼等饲料:己烯雌酚、氯霉素;
 
  6、蛋白饲料原料:三聚氰胺。
 
  七、抽样要求
 
  (一)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各市县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按照省农业厅下达的2009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2),按照要求的抽检对象、产品品种和数量,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并送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
 
  (二)检测技术依据,按照《饲料采样》(GB/Tl4699.1--2005)执行。抽样人员应熟悉饲料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每个样品抽3份样品,每份500g,1份留被抽样单位,2份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三)对进口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许可证。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
 
  (四)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企业原则上每类产品中只抽取一个主导产品。
 
  (五)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可以在使用环节抽样。
 
  (六)各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七)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现场宣讲有关规定,阐明拒检后果,必要时请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被检单位仍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现场相关情况,并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该被检单位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其他检测结果一同上报。
 
  八、饲料检测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各市县送检样品的接样,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饲料产品有关项目的检验以及异议申诉。
 
  九、结果处理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要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检测结果,协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及当事人。严格遵守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总结上报
 
  1、上半年、下年饲料质量监测工作分析总结,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5月20日前、10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农业厅、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
 
  2、年终饲料监测分析综合总结报告,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具体上报单位同上。
 
  十一、时间安排
 
  全年饲料监测工作,分上半年、下半年两个阶段实施。
 
  (一)上半年安排(第一阶段)
 
  1、4月15日前,制定监测工作方案,下达饲料监测计划。
 
  2、4月18日~25日,全省完成计划抽样382批次,各市县按照《海南省2009年上半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进行抽样。各单位务必于3月27日前将样品送到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地址:海口市海府一横路1号;联系人:莫月取;联系电话:65340947;传真:65340947)。
 
  3、4月25日~5月5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饲料产品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5月5日~5月20日,异议处理 、汇总、上报。
 
  5、4月~6月,根据饲料质量监管需要,开展流动抽样、监测和督查。
 
  (二)下半年安排(第二阶段)
 
  1、7月10日~17日,全省完成计划抽样380批次,有关单位按照《海南省2009年下半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进行抽样,各抽样单位务必于7月17日前将样品送到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2、7月17日~8月25日,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饲料产品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3、8月25日~9月15日,异议处理、汇总、上报。
 
  4、7月~12月,根据饲料质量监管需要,开展流动检查、抽样与监测督查。
 
  十二、其他事项
 
  在监测过程如有反应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厅或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联系。(省农业厅电话:65303519;联系人:王杏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电话:65340947,联系人:谢有志)。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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