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根据2020年规章计划的安排和规章清理工作的安排,珠海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清理后对相关规章进行修改。参考国家、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采用修正案形式,就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规章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暂不作大幅度调整和实质性制度条款修改。
二、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修改情况
1.涉及部门名称的修改。将“工商”“国土”“房地产登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名称的表述,分别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
2.涉及部门职能的修改。一是将涉及规划工作职责的“规划、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二是将涉及食药品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删除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与工商部门签定协议委托监管和执法的相关规定。
3.涉及法律责任的修改。鉴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理已进行了规定,故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修改情况
涉及部门名称的修改。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环境保护”“规划”“国土”“卫生”等部门名称的表述,分别修改为“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
相关法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129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