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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2020-11-25 984
核心提示:一、修订的必要性(一)适应相关公示依据的变化要求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适应相关公示依据的变化要求
 
    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全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变化,需要对应的在《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进行修订。
 
    (二)适应职责分工的变化
 
    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工作职责规定》中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变化情况,对系统内相关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三)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
 
    结全系统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中的机构称谓进行了调整。对药品类、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进行了规定。
 
    (四)适应工作实际的需要
 
    基于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尚未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出统一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作,有效解决监管执法人员重复录入等问题,在《实施细则》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委执法总队在原有《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法规、规章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委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执法总队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系统和系统外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四条,经过研讨后采纳了相关修改意见,形成了修订后的《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已经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了委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委信用监管处对《实施细则》无不同意见。
 
    三、具体修订情况
 
    原有《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共十七条内容,附件2个。
 
    此次修订的《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修订)》,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共12条内容进行了修订,相关附件调整为1个。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
 
    1、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进行了统一。将全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统一为: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渠道进行了统一。
 
    3、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时限进行了修改。由20个工作日内公示,修改为7个工作日内公示。
 
    4、明确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发来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方式。
 
    5、将公示信息更正的工作时限进行了修改。调整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予以更正。
 
    6、将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的时限进行了规定。调整为:届满3年的,不再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知识产权、药品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方式进行了规定。
 
    特此说明。

相关法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0〕11号)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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