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对《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三份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全省执行。
一、三份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
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一系列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举措,省委、省政府也相应制定了我省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相配套的制度规范,以便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事故查处,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意义:制定出台三份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推动《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落实,促进相关举措落地生根;有利于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落实,促进相关部门落实“三个必须”;有利于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做法,推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进一步规范。是贯彻落实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我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三份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该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结合我省实际将警示通报和约谈融合在一起制定的,共十四条。实施办法规定警示通报和约谈由省安委会或省安委会办公室实施,其中实施警示通报有4种情形,实施约谈有9种情形。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约谈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的约谈对象以及相应的召集人,并规定了具体实施约谈的程序、落实约谈事项的措施。
(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本办法在2008年省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主要内容共十六条,规定了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明确不同事故隐患的督办主体、协调督办单位,并规定对于七种情形的隐患,应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办法还明确了存在隐患单位的相应义务,要求重大隐患必须报告,必须制定包含8项内容的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出具评估报告,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办法同时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加强监督检查等职责,明确了挂牌销案和责任追究等后续监管措施。
(三)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本办法在2010年省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基础上修订,主要内容共十四条,规定了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4项内容。设区市政府根据督办通知书履行4项职责,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设区市安委会应当及时书面征求省安办意见后由设区市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批复后的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办法还明确了解除挂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
三、三份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特点
1.充分体现权威性。三份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长签发并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执行。明确警示通报和约谈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办公室实施,被约谈人为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被约谈人为设区人民市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或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
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五种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挂牌督办,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由省政府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省政府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2.充分体现严肃性。明确省安委会实施警示通报、约谈、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的情形。
实施警示通报包括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5天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以及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实施约谈包括9种情形,分别明确不同情形实施约谈的对象,明确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重大事故隐患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包括对于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统一由省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
3.充分体现程序性。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报省安委会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约谈时首先由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然后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接着由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最后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由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办。
发生较大事故的,由省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以省政府安委会名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被挂牌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
4.充分体现闭环性。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通报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省安办作书面报告。
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的,报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销案后,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较大事故督办事项完成后,设区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解除挂牌报告,经省政府安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挂牌。
5.充分体现责任性。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省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省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省安委会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拒不整治的,对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上市融资和品牌创建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充分体现公开性。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分别明确警示通报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合格或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关闭的,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的主要媒体或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