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颁布施行,这将成为四川省历史上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紧扣四川本土实际,体现了浓郁的川味蜀性、民众关注的热点焦点、更新其他专门法滞后内容,依法治粮管储,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的粮食安全保障。
《条例》压紧压实了粮食安全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条例》加大了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监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有效利用耕地,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罚则规定。
针对四川省自然灾害多发和民族地区底子薄、欠发达的实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夯实“不愁吃”的法治保障。
针对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管理风险,《条例》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过法条设定承担独立审查和监督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日常监管,确保关口前移,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