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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解读

   2019-06-21 861
核心提示:一、制定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颁布以来,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
一、制定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颁布以来,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危化管[2012]11号)配套支撑规章实施。
 
  2014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进行简政放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根据李强省长关于“破解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繁、审批难、审批贵问题的建议”(李强2015第153号)批示精神,我局对相关行政审批审批进行了梳理,结合新安法的实施及一段时间的执行及近期国家总局对相关规章的修该决定,为此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很有必要。
 
  二、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通知》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总局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重要文件有关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
 
  (二)合理性原则
 
  《通知》是规范优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专门规定。因此,制定相关规定时充分体现于其他部门规章的的衔接。
 
  (三)创新性原则
 
  《通知》制定时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进行了创新,在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缩短审批时间、规范现场审查流程、厘清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界限、规范中介机构与安全生产专家行为规范、许可证审批前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指导等方面,结合许可证审批实际情况,进行了明确要求。
 
  三、主要条文说明
 
  (一)依法进一步减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前置事项
 
  2014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实行简政放权,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超过90%以上,省局直接审批的取消了市、县前置审查条件,提高了效率。
 
  《通知》中,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审查事项,依法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第4、32、42、43、44条审查事项。
 
  取消第4条。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规定。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及《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35号)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许可证审查过程中取消该项审查内容,可避免造成前严后松、尺度不一的现象。
 
  取消第32条: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依据: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没有做出规定。
 
  2、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伍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取消第42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特种设备是否经有资质单位检验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依据: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没有做出规定。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取消第43条:防雷、防静电、电器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经有资质单位检验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依据: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没有做出规定。
 
  2、防雷、防静电、电器防爆等检测检验均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相关设计、评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及日常管理中落实相关要求。
 
  取消第44条: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依据: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没有做出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对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目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审查后的整改时间较长,因此,在受理企业许可证申请之前,从服务企业的角度,各级安监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服务,提供现场审查咨询,让企业提前开始现场自查及完成问题整改,这样申报到各级安监部门后,审批时间可进一步缩短。
 
  尤其新安法实施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受由建设单位组织,在这个阶段提前介入许可证审批服务,还可以避免企业重复组织相关活动,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三)进一步规范现场审查流程
 
  各级安监部门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强调的是企业要达到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危化条例及国家总局规章要求开展审批工作,具有一定的刚性要求;同时,国家总局不定期出台一些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比如化工过程管理、灌区整治、防泄漏管理、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可接受风险标准管理等,对安全生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部分内容可以在日常监管中根据不同的阶段要求,与时俱进地落实。
 
  (四)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设计院、安评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规范从业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重要依据,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开展设计,安评单位出具真实有效、结论明确的评价报告是安监部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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