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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9-06-19 884
核心提示:一、 本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
一、  本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一些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救援处置中发挥更大作用”的精神,市应急局、上海银保监局和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的要求和上海实际,开展了充分调研,共同起草了《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力求在上海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商业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积极作用。
 
  二、  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政府部门推动工作和保险机构市场化运营服务工作的界限,依法依规运行。
 
  (二)防保结合,重在预防。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三)结合实际,提高效能。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建立快速理赔及预赔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四)费率浮动,奖惩并举。采取浮动费率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形成正向激励、反向制约的机制。各部门、各区政府在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  本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什么特点?
 
  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强制鼓励结合推动。《实施意见》中确定了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火灾高危单位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差别化管理手段,紧抓安全风险管理的痛点,率先在高危行业领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也有所区别,根据各部门意愿,特别鼓励一些固有风险高,易造成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业领域的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不显著增加企业整体成本的前提下,突出并紧抓重点。
 
  2.突出事前预防功能。《实施意见》中特别突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明确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估、事故隐患排查、风险管理培训、法律法规推送等事故预防服务,每年度均不少于一次,同时明确保险机构可以委托相关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服务,保证服务内容、频次和专业程度。还鼓励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创新,扩大事故预防服务范围。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保费2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力求预防服务有较为充足的费用支持,保障服务质量。
 
  3.提高事后应对效能。《实施意见》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除一般保险通常包含的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外,还特别增加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显著扩大了保障范围,为企业事故灾后应对提供了保费支持。根据调研情况,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涉及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的赔偿限额每人最低为60万元,各行业领域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更高的标准,并可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有力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此外,《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建立快速理赔及预赔付机制,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付赔款。保险机构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提供先行赔付服务,全面提高理赔效能。
 
  4.综合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秉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根据企业反映的可能存在重复购买保险的情况,《实施意见》明确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的,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即予以考虑,使得企业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投保范围,不重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区: 上海
标签: 保险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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