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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2017-02-06 554
核心提示: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过程中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一、《举报奖励办法》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2年2月15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颁布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四年来,该办法在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市已基本建立覆盖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制度。该办法将于2017年2月14日到期,有必要延续、巩固举报奖励工作的经验和成果。
 
    为了进一步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内部知情人士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强化对举报人保密力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前监管形势修订了《举报奖励办法》。
 
    二、《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和七个附件,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情形和标准”、第三章“举报奖励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奖励发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附件1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举报奖励情形”,附件2为“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3为“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4为“授权委托书”,附件5为“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6为“不予奖励通知书”,附件7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三、《举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四、符合哪些举报奖励条件可以申请举报奖励?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实名举报或隐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情况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上述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此外,《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奖励条件,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按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依据案件结案报告所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核定奖励金额。
 
    五、哪些人员和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办法》奖励范围?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本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文员等)及其直系亲属;(二)本办法所指的匿名举报;(三)不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举报;(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五)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而对其实施的举报;(七)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实施的举报;(八)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六、《举报奖励办法》如何规定举报奖励等级和标准?
 
    奖励分为一般举报奖励、重点举报奖励。
 
    一般举报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等级、货值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他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点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等级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一)举报属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举报奖励情形》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调整重点举报奖励情形,并向社会公布;(二)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三)其他涉及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事件或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重点举报奖励标准最少不低于2000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七、《举报奖励办法》如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是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针对隐名举报,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二是强化对隐名举报人等举报人的保密措施,明确对监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八、《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日期
 
    《举报奖励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号)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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