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同时再造和调整了备案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通知》的印发和配套流程材料的调整对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影响较大。为更好地推进相关文件和流程执行,便于我市食品生产企业更好地掌握政策和进行标准备案申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文件出台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2014〕1号)。
二、文件出台背景
(一)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规定表述有所调整,原来的第二十五条修订后调整为第三十条,删除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根据法律修订情况,参照相关省市文件和做法,我市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做了相应调整,“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不再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范围。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第十条也规定了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因此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中依法完善了备案前公示环节。
(二)上级文件要求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4月18日下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2014〕1号),明确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6月30日下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以及《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的通知》等,进一步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性质、备案范围、备案公示等有关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我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市卫计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一流营商环境提升等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市卫生计生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借鉴相关省市先进做法,创新举措,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优化了工作流程,压缩了备案范围,精简了备案材料。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通知中明确了青岛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其中,“严于”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他的企业标准不再备案。
(二)简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材料
本次备案申请材料中删除了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程序和相应文本,仅保留备案申请(含修订)。同时,简化了备案申请材料内容要求,对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格式也进行了大的修改,内容大幅精简,安全性指标仅需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极其限量值。
(三)规范和优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依法增加了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属于备案范围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在备案受理前将相关公示材料电子版提交受理部门,上传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企业标准预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在公示期内,应根据社会第三方反馈的意见合理审查和修改企业标准。
提供了便民举措,方便企业办理。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情况下,可提供通过网络或快递邮寄等方式递交申报材料,实现“一次办好”或“零跑腿”,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编制了用户手册,所有资料提供电子文本下载。为方便企业了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有关事项,市卫生计生委编制了《青岛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用户手册》,印制提供给办事企业。同时,用户手册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标准文本等材料均提供了电子版供广大办事单位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