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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2019-04-23 401
核心提示:一、起草背景根据省委《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要求,整合省工商行政管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委《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要求,整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责,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整合原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等相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局领导要求,原省工商局法规处结合整合后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2018年12月下旬,省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工商、质监、食药监局及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机构征求意见,并在省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召开了有部分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共收到10类14条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采纳吸收10条意见,有4条意见因与上位规定不相一致没有采纳。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6条,主要内容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和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涵盖范围
 
    《办法》中将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分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四类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办法》中规定凡以省局名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应经过法制机构审核。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做了明确。
 
    2.关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中遇到的工作难点等实际,列举了四大类应当列入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情形,对其中三类在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列举之外的行政许可仍由具体承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3.关于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主要考虑无法穷尽所有市场监督管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从工作实际考虑,将此条作为兜底性条款。
 
    4.为了增强法制审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1.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处理意见以及审核时限等程序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法制机构审核内部程序也作了明确,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章可循。
 
    2.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办法》规定参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程序执行。
 
    (三)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在法制审核过程中的责任分工,并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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