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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6-19 807
核心提示:2017年8月9日,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7年8月9日,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共3部分、27条,分别从责任、体制、法治、防控、基础五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性措施,对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大力推进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对我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自治区安委办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经过课题调研、初稿起草、集中修改、征求意见等阶段,完成了《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2017年4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6月19日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
 
    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区安全生产战线的一件大事。《实施意见》的全部内容最终要变成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成果,所提出的体制机制法治等方面的改革任务还需大家共同努力,落到实处,使其具体化。因此,贯彻落实的任务是大量的、繁重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掀起学习《实施意见》精神的热潮,深刻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尽快见到成效。
 
    二、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旨,准确把握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方向
 
    《实施意见》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方向可基本概括为坚守一条红线、紧盯两个目标、坚持四条原则。
 
    (一)坚守一条红线。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首先明确提出并一再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中对此作了突出的强调。这条红线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保障线,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方面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线,也是贯穿《实施意见》全部内容的主线。
 
    (二)紧盯两个目标。《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到2020年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大幅提升,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这“两步走”战略目标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时间路线。第一个目标主要解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适应的问题,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全力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感的提高;第二个目标是在完成第一个目标的基础上,取得安全生产工作更加稳固、更加本质的进步,实现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制度和手段体系的科学、成熟和现代化。
 
    (三)坚持四条原则。《实施意见》明确,我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必须坚持源头防范,安全发展;强化主体,依法监管;改革创新,系统治理;循序渐进,稳步改善四条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部署,体现了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
 
    三、落实五项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以及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等5个方面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切实织密织紧安全生产责任网。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4类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监管执法职能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区),取消年度相关行业系统单项奖和效能考核综合奖项评选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二)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从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等4个方面对改革完善安全监管体制作出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适时明确新型业态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按照依法治国总体要求,从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严格安全准入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等5个方面将安全生产纳入法治化轨道,保证执法严明、依法依规、科学严谨、违法必纠。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综合法规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门法规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法规标准缺失、制度规范不明晰、操作性不强、内容相互冲突、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坚持事故问责与隐患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等6个方面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持关口前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发生。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全面推进“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闭环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城市政府每年至少1次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及时将新增风险点、危险源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针对安全保障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安全投入不足,信息化水平低,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滞后等问题,《实施意见》从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夯实安全基础,推进社会共治。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及风险防控、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等,并逐年增加;制定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加大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应用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融合,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服务。


 
地区: 宁夏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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