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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再加码”

   2020-11-20 991
核心提示:11月17日下午,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1月17日下午,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浙江所有首站经营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的消毒证明。


 
    《通知》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以下统称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以下称物防),进一步明确管控要求,要求强化“浙冷链”系统迭代升级和学习使用,健全信息报送发布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组织保障,并要求开展冷链食品物防工作“回头看”行动。
 
    根据《通知》要求,浙江将对全省境内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通知》明确,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首站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或在入库存储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货物未附消毒证明,则首站经营者在掏箱卸货时,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负责实施的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时,首站经营者上传的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证明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内包装实施消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通知》要求,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修订疫情防控标准规范并严格对照执行。
 
    根据《通知》,首站经营者应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时,首站经营者上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对无法向供货商索取到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首站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各级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要向首站经营者提供自行委托检测的途径。
 
    《通知》强调,对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本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并要求进一步强化“浙冷链”系统的迭代升级和学习使用,强化智能分析、自动预警、投诉举报和学习使用。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重点围绕存量备案制、增量申报制、首站责任制、企业经营承诺制、专人联络制、健康管理制、快惩严处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冷链物防工作“回头看”,并进一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并强化组织保障。
 
    《通知》还明确,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予以严肃追责。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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