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5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令”)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原《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未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要求,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际,经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制定我省《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内容变更情况
1、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要求,《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范围。
2、《实施细则》删除了《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根据我省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的要求,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许可时限进行压缩。
4、《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明确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保证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完成后顺利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根据《安全生产法》和79号令规定,删除《管理办法》第25条、第26条,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告知实施安全审查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便于加强日常监管。
6、根据《安全生产法》和79号令规定,删除《管理办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7、关于法律责任,《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8、《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明确,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9《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