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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

   2011-08-23 422
核心提示:  我国食品中或多或少存在各种食品致敏原标识方面的问题或隐患,并且部分食品类别已经遭遇到了严重影响,比如日前的浓汤宝致敏

  我国食品中或多或少存在各种食品致敏原标识方面的问题或隐患,并且部分食品类别已经遭遇到了严重影响,比如日前的“浓汤宝”致敏原“可能含有”事件,因此致敏原标识问题亟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为了方便大家更详细的了解有关食品致敏原的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将我国及国际上已颁布和实施的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法规整理汇总,以供大家参考。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致敏物质作出如下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85年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4.2.1.4节中规定:以下食品或配料中含有已知的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必须做出声明: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纲动物及其产品;蛋类;鱼类;花生、大豆及其产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树坚果及坚果产品;浓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4.2.2节中规定,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致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致敏原成分,对于这些致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如果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标签上没有提供足够的关于致敏原存在的信息,该食品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美国2004年颁布的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 (Public Law 108-282, Title II)SEC. 203章节中规定:“包含”一词需紧邻产生主要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来源名称,用字号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但当所用的食品名称即为主要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或主要致敏原成分的来源食品名称已存在于配料表中,可豁免上述规定。任何个人可向健康和人类服务部(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提交申请豁免某一食品配料的致敏原标识要求,但必须提供足够的科学证据(包括该证据的分析方法)证明该食品配料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过敏反应,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需在180天内对此申请进行受理,当收到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通知确认该食品配料为非主要食品致敏原90天之后,该食品配料可被允许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该法案要求FDA在两年内制定一项"不含麸质"标识的提议法规。2007年1月23日美国FDA发布了一项提议法规: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识(Food Labeling; Gluten-Free Labeling of Foods),其中规定:原料成分含有“禁用谷物”(prohibited grains)的食品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禁用谷物”包括小麦、黑麦、大麦及其杂交品系;原料成分来源于“禁用谷物”,例如小麦粉,且原料成分未经过减除麸质的工艺处理,造成食品终产品中麸质含量大于等于20 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食品原料与麸质无关时不得使用“无麸质”食品标签;以燕麦为原料成分生产的食品,麸质含量大于20 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欧盟2007年委员会指令2007/68/EC(就某些食品配料,修订指令2000/13/EC附件Ⅲa),该指令对2000/13/EC附件IIIa中的食品配料作了修订,被修订的食品配料主要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奶及其奶制品、坚果类、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浓度低于10 mg/kg或10 mg/L的二氧化硫或硫酸盐、羽扇豆及其产品、软体动物及其产品。上述食品配料极易引起某些人群的不良反应,必须在食品包装上进行标识。另外,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制定委员会条例(EC) No 41/2009(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该条例对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作了相关规定。只有麸质含量低于20ppm的食品,才允许在其标签上标示“无麸质”;麸质含量低于100ppm的食品,则可以在标签上标示“含微量麸质”。

  加拿大食品标签和广告指南中规定:当食品中含有以下配料及其产品时,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标识出来:花生、树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果〔榛子〕、澳大利亚坚果、美洲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核桃)、芝麻、奶、蛋、鱼、甲壳类(如蟹、小龙虾、龙虾、虾)和贝类(蛤、贻贝、牡蛎、扇贝)、大豆、小麦、亚硫酸盐。2011年4月1日修订的食品和药品条例(C.R.C., c. 870 )中规定对于无意引入致敏物质的情况,继续允许用“可能含有”(即“May contain…”)或者“生产用设备同时加工……”(即“Manufactured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processes”)等方式告知消费者食品中可能存在致敏物质。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建议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有效的致敏原控制计划,尽量降低过敏反应对消费者的潜在危害。关于食物致敏原,麸质来源食品和亚硫酸盐的致敏原标识加强要求,于2011年2月16日公布在加拿大官方公报上,该新食品致敏原标识条例将于2012年8月4日正式生效。食品致敏原标识的要求主要包括:食物致敏原,麸质来源食品和亚硫酸盐需在食品配料列表中标识出,或者以“含有:…”的形式进行声明;食物致敏原和麸质来源食品必须用常用词进行声明,比如“牛奶”或“小麦”;将芥菜耔列入食品致敏原名单之中;水解蛋白植物来源的通用名称必须声明,比如标签可标识为“大豆”或“蔬菜水解蛋白(大豆)”,而非仅仅标识为“蔬菜水解蛋白”;食物致敏原来源斯佩耳特小麦和远古硬质小麦可声明为小麦;浓度大于10 ppm的亚硫酸盐标识可与其它致敏原一致,也可使用单独的“包含”声明;如果葡萄酒和烈酒使用来源于鸡蛋、鱼类或牛奶的澄清剂而存在某种食物致敏原,该致敏原必须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存在于蜡涂层中的任何致敏原、麸质或他们的化合物,必须在预包装水果和蔬菜的标签中标识出来。

  日本根据现状调查食物过敏反应的病例数和严重程度分为强制性成分和推荐性成分两种,强制性成分包括:虾、大虾、龙虾、蟹、蛋类、牛奶、小麦、荞麦和花生,推荐标识的致敏原成分包括:鲍鱼、墨鱼、鲑鱼卵、橙、猕猴桃、牛肉、坚果、鲑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茸蘑菇、桃、山药、苹果、明胶和香蕉。对于残留、污染或作为加工助剂存在于食品中的强制性成分应如实标识,鼓励尽可能表示食品中含有的推荐标识成分;禁止标识“可能含有”类型的标签;禁止模糊不清地混合标识“强制性成分”:除了少数特例(如水解蛋白:鱼和贝类;鱼酱:鱼和贝类)外禁止在标签上使用模糊不清的如“肉类”、“谷物”等食品大分类名称,如含有牛肉的产品仅标识为“肉类”;当食品中含有微量的如鲍鱼、鲑鱼卵、蘑菇等高级食品成分时,应在标签上表明"含有XXX精"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原则上要求食品标签应声明其含有的添加剂,当添加剂含有特定致敏成分时,以“添加剂名称(来源于XX物质)”的方式在标签上表明,如“溶解酵素(来源于鸡蛋)”。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列出了需要标注的食品致敏原成分及产品,主要包括含有麸质和麸质制品的谷物、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浓度大于10 ppm的添加硫酸盐、坚果、芝麻及其制品,其致敏原信息必须在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出来。

  韩国规定必须标识的食品致敏原包括鸡蛋、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猪肉、桃子和西红柿,即使是最低水平含量的致敏原也必须在标签上显示。

  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中规定,含有麸质、甲壳类动物、蛋类、鱼类、花生、大豆、乳类、坚果、超过10 mg/Kg浓度的亚硫酸盐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对上述物质进行明确标识。但如果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容器最大平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独立包装并拟作单份出售的凉果、含有单一配料的食品,可以豁免在配料表中列明致敏原成分。

    从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致敏原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美国、加拿大、日本明确规定了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配料或食品的具体标识格式,比如,美国规定用字号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加拿大规定对于无意引入致敏物质的情况,允许用“可能含有”或者“生产用设备同时加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食品中可能存在致敏物质;日本禁止标识“可能含有”类型的标签,禁止模糊不清地混合标识“强制性成分”等。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仅仅规定含有致敏原的配料或食品中的致敏原信息必须在包装食品标签中标识出来,至于如何标识未做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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