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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

   2014-10-15 995
核心提示: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的修改  七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的修改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修改為:

  “第一條

  (法律制度)

  一、……

  二、……

  三、關於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經必要的配合後,由第7/2003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範,以及補充適用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而有關處分則由經濟局局長負責科處。

  第五條

  (刑罰份量之確定)

  在確定刑罰份量時,尤應考慮下列情節:

  a)……

  b)……

  c)……

  d)……

  e)……

  f)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非本地居民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為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下列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

  b)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或

  c)以可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表示價格或計量單位之貨物。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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