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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安全法》中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016-10-13 398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

为了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追溯,保障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法第53条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本法第60条还要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商是指依据进出口合同或外贸合同从境外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其从事的活动也属于食品经营活动,进口商的性质就是食品经营者,因此本条要求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建立购销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的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201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只针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规范,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食品进口记录 

进口商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进口商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商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其中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三、保存相关凭证

本条不但要求进口商建立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购销记录制度,而且要求保存相关凭证。关于保存凭证的范围,《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第11条规定:“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关于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本条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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