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食安办、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食安办、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食安办)、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在全市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试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
食品行业属高风险行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加工经营企业有时要承担高额经济索赔,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时也难以保障。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用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食品质量管理,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关于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系列政策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率先在全市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试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保障,促进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学校师生和孩子的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促进全市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生产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保险机构参与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工作机制,为建立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依法设立、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高校食堂,以及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高校提供餐饮服务的集中配餐单位。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单位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1.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由于所供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单位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单位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
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应涵盖上述保险责任,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单位自觉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四)承保公司。经综合考察各保险企业专业经验、实力、信誉以及对政府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的力度和服务态度,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次试点工作的承保单位。
四、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市食安办、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开展,加强对试点工作调度,指导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承保公司要做好宣传工作,让参保单位知晓食品保险有关的业务知识和责任。同时负责做好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保险产品的研制、销售办理工作,建立对被保险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积极参与应对协调和善后处置,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支持引导其积极加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