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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安全法》之:进口食品监管

   2020-11-09 357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点击查看更多相关条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我们对食品进口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梳理: 
    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分为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进行,涉及21项制度,更加强调出口方的责任,更加强调进出口商的主体责任,让检验检疫部门“回归”监管职责。其中,进口前,主要通过国家(地区)体系评估、企业注册、官方证书等制度,向出口国家(地区)政府和企业传导责任。进口时,持续推进以科学严密、高效便利、协调统一、公开透明为特征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制创新,强化监管、优化服务。进口后,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精准处置问题产品和企业。下面,我们对其中的部分环节进行解读。
 
    1.进口前准入
 
    (1)体系评估
 
    对出口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能够保障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安全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符合要求的会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中公布,目前,系统中包括了肉类、乳制品、水产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蜂产品8大类产品的准入信息。
 
    (2)进口食品适用标准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例如,2020年5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发布脱蛋白乳矿物乳糖粉(乳制品渗透物粉)适用标准(暂行)的公告》,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乳制品渗透物粉标准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脱蛋白乳矿物乳糖粉(乳制品渗透物粉)暂行适用标准。
 
    (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规定肉类、水产品、乳品(初乳、生乳和乳制品)、燕窝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注册。
 
    2.进口时查验
 
    在进口时,进口商或代理商向海关报关并提交相关材料,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完成之后,海关在口岸对入境货物进行审单布控,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分为现场检验检疫,有必要的进行实验室检测。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3.进口后监管
 
    (1)出口国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回顾性审查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获准入的国家或地区、已获注册的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顾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2)召回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海关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海关总署。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责令其召回。海关总署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4.进口食品相关法规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70号)【点击可查看更多进口食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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