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第28/2016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一、本行政法規訂定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三份有關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的表,該等表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法規不適用於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
第二條 定義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嬰兒”:是指十二月齡或以下的人;
(二)“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或液態狀的母乳替代品;
(三)“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是指專供患有特殊紊亂、疾病或處於特殊醫療狀況的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食品。
第三條 營養成分要求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
第四條 生效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制定。
更多详情参见:http://bo.io.gov.mo/bo/i/2016/48/regadm28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