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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一)

   2016-11-07 855
核心提示:一、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况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之一,其监管职责明确,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英国负责食品安全

 一、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况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之一,其监管职责明确,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英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主要包括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及英国食品标准局(FSA)。

DEFRA主要负责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侧重于保障食品安全领域内的食品数量安全,其职责在于确保食品供应的安全、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并负责农药和兽药的欧盟监控项目等事务。 

依据《1999食品标准法》,英国政府于2000年成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规范指南,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为一体,避免了多头管理时常出现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相互扯皮,特别是因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而出现的“齐抓共管、谁都不管”的现象。FSA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FSA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专注于从农田到餐桌的综合管理,加强对食品链中各个环节的监控,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自此,英国政府将食品安全集中于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及英国食品标准局(FSA)进行统筹监控。

二、英国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现状

英国成为欧盟成员国后,其食品安全法规主要采用欧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英国一方面积极参与欧盟法规的制订与修订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将欧盟法规诠释为国内法规。英国坚持以欧盟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基本原则,根据国情通过国内法律和相关补充规定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除执行欧盟制定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法》、《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外,英国还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准法》等横向法规,以及《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物品法规》、《食品标签法规》、《食品添加剂法规》等纵向法规,形成了内部和谐一致、紧密联系的整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严密的法律支撑。其中,英国食品立法的核心依据是《1990年食品安全法》和《2004年一般食品条例》,而《1990年食品安全法》为英国所有食品法律的基本框架。

(一)英国食品安全横向法规内容

截至到2015年,英国食品安全法主要包括《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法律标准。目前主要基本法规内容分析如下。

1.《1984年食品法》(Food Act 1984) 

《1984年食品法》是1984年颁布实行的适用于苏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食品安全法规,是英国较早的食品法案。该法调整的核心问题是食品掺假,就如何监督英国食品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了相关规定,如食品成分和标签、食品卫生、食品运输以及乳制品规定等。但是,忽视消费者保护的《1984年食品法》并不能满足英国对于食品立法的需要,于是英国政府于1989年发布了关于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为《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2.《1990年食品安全法》(Food Safety Act 1990)

《1990年食品安全法》是英国完善食品立法的开端,对食品制造、加工、存储、物流和销售(包含进出口、食品贴标)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全面规定。这是一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法令,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食品满足消费者在物质和质量上的期望,并不受误导;对侵害公众健康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1990年食品安全法》由四大部分(60个条款)组成,即前言、主要条款、行政管理和执行、补充。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制造危害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疑食品的检查和扣押、一般食品安全禁令、紧急食品安全禁令、紧急控制命令等。该法规首次明确了食品的定义:供人类食用的任何尚未加工、部分加工或者已经制造完成的物质或产品,包括任何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1990年食品安全法》取代了《1984年食品法》(除第三和第五部分)和《1956年苏格兰食品与药品法》,并对《1984年食品法》的第三和第五部分以及《1985年环境保护法》的第一部分进行了修正。该法案是首部以“食品安全”命名的法律,废除了过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英国现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塑造了新的框架。

3.《1999年食品标准法》(Food Standards Act 1999)

《1999年食品标准法》为食品标准管理局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详细列明了食品标准局成立的目的和宗旨;同时修订关于食品安全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并制定了关于食源性疾病、动物饲料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以保护公众健康为主要目标的食品标准管理局,并规定了食品标准管理局职能、主要组织和问责机制。其中,第23条规定食品标准管理局在行使职权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包括现有资料可靠性以及不确定性。

4、《食品卫生法》(The Food Hygiene (General) Regulations)

2006年,苏格兰、北爱尔兰、英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颁布了适用于各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除了《2006年英格兰食品卫生法规》已废止,其他三部法规均是目前现行有效的食品卫生法规。其修订过程如下:1970年,英国发布《通用食品卫生法规》(The Food Hygiene (General) Regulations 1970),1995年又出台《1995年通用食品卫生法规》,该法规废除了1970年版本的大部分条款(废除6 至 26, 28 和 33部分),英国于1999年对《通用食品卫生法规》进行了一次修订;2005年,四大地区制定了各自的食品卫生法, 2006年,苏格兰、北爱尔兰、英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颁布了适用于各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并废除《1999年食品标准法》部分条款和2005年发布的食品卫生法;2007年至2015年期间,英国四大地区又分别对2006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2013年颁布的《英格兰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例》宣布废止英格兰2006至2012年期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规。

5、《2004年一般食品条例》(The General Food Regulations 2004)

《2004年一般食品条例》主要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178/2002进行了诠释和修订,从食品信息的可追溯性、食品安全要求、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检查和扣押可疑食品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规定,制定出适合于英国本国的新法规。该条例规定了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在禁止不安全食品上市销售,避免食品标签、广告或其他误导性消费和食品安全追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升了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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