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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问答

   2017-01-19 247
核心提示: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的是哪些食品生产经营者?  答: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的是哪些食品生产经营者?

  答: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已经开办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2017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登记和备案。

  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按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哪个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向所在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地面、墙面应当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

  (二)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禽畜养殖场所、垃圾站、公共厕所、化工企业等污染源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开办小作坊;

  (三)具有相应的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和设施,并能够妥善处理垃圾和废弃物;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五)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哪些食品?

  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六)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七)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食品;

  (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或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留存的证明文件、凭证或者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3)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4)向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8.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并留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救治食品中毒人员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要求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凭证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按照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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