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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2017-01-19 929
核心提示:  为规范质量监督双随机抽查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

  为规范质量监督双随机抽查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质量监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公布。

  (一)关于公布形式。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公正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质量监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可以有效限制监管部门和执法检查人员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任性、执法扰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采取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更便于全社会知晓、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治。

  (二)关于随机抽查事项。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我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对监督检查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制造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用能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量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计量标准、技术机构监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经营(出租)单位监督检查”、 “重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质监领域执法专项行动”等13项作为我省质量监督随机抽查事项。为增强监管效能,对权力清单中如:“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等权力事项,可以包含在其他检查事项中不需单独组织检查的、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可以进行处理的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不予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事项由认监委组织、省级以下执行,不予列入。

  (三)关于抽查比例、抽查频次。

  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考虑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中“同一年度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的要求,进一步压缩抽查频次,如:对获证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许可有效期(三年)内对同一个单位的检查不超过2次,对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四年)内同一单位不超过2次,对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四年)内同一机构不超过2次,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在许可有效期(五年)内同一单位不超过2次,开展质监领域执法专项行动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的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等。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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