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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日本食品标签解读

   2021-02-03 399
核心提示:一、设立背景日本《食品标签法》于2013年制定,2015年4月1日施行,监管部门为日本消费者厅。《食品标识法》颁布之前,日本有关的
    一、设立背景
 
    日本《食品标签法》于2013年制定,2015年4月1日施行,监管部门为日本消费者厅。《食品标识法》颁布之前,日本有关的规定主要通过《农林产品标准化与适当品质标识法》(简称“JAS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健康增进法》对食品标签进行规范,过程十分繁复,《食品标签法》将原本的《JAS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健康增进法》中有关食品标签的条款整合汇总归一,对食品标签进行统一的规定。
 
    二、《食品标识法》与《食品标识标准》
 
    《食品标签法》共含23条法规条款,可分为总则、食品标识标准、不合规标签管制措施、标签权利受侵害时申请侵害停止权的手续以及处罚条例五部分,对标签合规要求、监管、检查、处罚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做了系统规定,其中第4条第1项对设立食品标识标准重要性做了阐述,并规定食品销售时必须标识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食品相关负责责任人这些事项。消费者厅为了便于管理上述标识事项,在《食品标签法》第4条基础上制定了《食品标识标准》。
 
    《食品标识标准》详细规定了加工食品、生鲜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要求,分总则、加工食品标识细则、生鲜食品标识细则、食品添加剂标识细则以及其他事项五部分,因《食品标识标准》食品品类较多,此处以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为对象进行标签梳理。
 
    三、标签基本要求
 
    《食品标识标准》第8与第9条规定了标签标识基本要求,规定内容包括标签文字必须是日文,标签文字大小不得小于8磅,若标签可标识版面面积小于150cm2,文字大小不得小于5.5磅,且文字必须易于辨认与识读,标签内容必须符合《食品标识标准》的规定,且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也不得使用文字、图形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标签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用语言、图形、照片等误导消费者将购买商品与另一商品性质混淆,另外《食品标识标准》还对功能食品、非婴幼儿食品、以及GMO等特殊食品另行设立了要求,为这些产品标识标签时该如何达到合规要求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日本《食品标识标准》除上述通用标识规范,还对果酱、酱油、香肠、酱油等44类产品及功能食品等的标签合规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四、加工食品标签标识事项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强制要求标识商品名称、保存方法、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原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营养成分与能量、食品责任人信息、生产地信息、过敏原、含有L-苯丙氨酸的内容、GMO相关事项,并对该如何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除在《食品标识标准》中明确写明可省略标识的食品种类外,其余食品只要包装可标识版面面积不小于30cm2,都不得省略上述强制标识事项,若可标识版面面积小于30cm2以下,则必须标识商品名称、保存方法、消费期限或赏味期限、责任人信息与过敏原。
 
    《食品标识标准》第6与第7条规定了自愿标识事项,主要包括来自个别产地的特色原材料,蛋白质、脂质、碳水化合物、钠与能量除外的非强制标识营养成分,不含糖、不含钠食品含量声称,饱和脂肪酸含量、膳食纤维含量等10项,其中饱和脂肪酸含量与膳食纤维含量虽然属于自愿标识事项,但属国家建议企业标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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