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组成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市经信委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市新闻办主任担任。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设市政府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食安办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
二、主要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分析食品安全形式,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3、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
6、评议、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7、研究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8、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食安办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负责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与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食安办提出,提前15天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提出,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三)办公室会议
办公室会议由市食安办主任决定召开,也可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市食安办主任同意,由市食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具体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文件制度
为保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用衡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市食安办文件,用衡食安委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办公室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录会议明确议定的事项。
(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委员会文件、全体会议纪要须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报专题会议召集主持人签发。工作简报及办公室文件、办公室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五、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各县市区、各部门沟通和工作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县市区食安办负责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机要文件的管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会议由市食安办组织召开,由市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联络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联络员会议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主要是:通报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六、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直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全面真实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
(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项;
(七)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动态、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公文,要做到文字精炼、规范,条理清楚,主题表达明确、突出,实行一文一事,一事一报。报送的纸质公文使用报送单位的函头纸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公文一式两份,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督查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1、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2、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工作的落实。
3、注重实效原则。按“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重在落实。
(二)督查督办的内容
1、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2、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情况;
4、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6、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
1、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食安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地区、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2、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等事项,由市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3、会议督查。对重要督办事项,市食安办可建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八、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原则上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内部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市食安办承办,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
1、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2、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3、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6、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7、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九、考核考评制度
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评制度,考核考评意见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和市直相关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由市食安办承办,市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评本行政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由县市区食安办承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市、县两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建立管理台帐。
十、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市、县两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商务、农业、畜牧水产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
(三)首问负责制。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应当向举报投诉人告知相应职能部门及其举报投诉电话,或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案件,可转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立案,需检验检测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结或予以立案。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