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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情

   2020-08-21 762
核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担任组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和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杨振武秘书长和环资委高虎城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检查与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地检查工作推迟,但执法检查工作节奏未变、力度未减,克服实际困难,力求取得实效。这次执法检查突出几个特点:一是把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每到一处都积极宣讲,每个环节都切实遵循。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紧紧抓住野生动物食用、交易、运输、猎捕和人工繁育、栖息地保护等关键环节开展执法检查。三是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执法单位、养殖场所了解真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四是统筹开展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将执法检查与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调研紧密结合,综合考虑、合并开展、相互促进。五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委托检查相结合、网络调研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掌握法律实施情况,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和法律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贯彻实施《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态度鲜明、行动迅速、成效明显。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
 
    《决定》出台以后,国务院相关部门迅速行动,积极组织专题学习、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坚决推进《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规专项清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分别出台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公告,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申请,严格依法规范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审批,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全面加强口岸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严厉打击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法。
 
    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专题研究、或作出指示批示,全面加强组织指导、严格依法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福建、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区)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场检查的同时,扎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安徽、西藏、新疆等25个省(区、市)通过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各地市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全面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带队开展执法检查。河北、辽宁、浙江、江西、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作出指示批示,指导开展执法检查工作。31个省级行政区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了地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或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山东、河南、海南、四川等十余个省(区、市)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黑龙江、湖南、重庆等十余个省(区、市)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决定》出台以来,天津、福建、青海等7个省(区、市)制定了有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依法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加强执法监管,有效遏制滥食及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
 
    一是严格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决定》第1条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6条规定,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国务院建立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26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级层面建立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一系列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着力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虎和犀牛及其制品禁贸措施,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加大野外巡护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公安部部署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全国检查经营场所2006万个次,停业整顿交易市场及经营户1.2万余家。积极发挥12315热线及平台作用,受理核查野生动物交易举报709件,立案207件。加大网络监测力度,监测电商平台463万个次,督促下架野生动物交易信息99万条。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五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截至目前,查办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件494件,查获野生动物及制品1.9万只、3297公斤,有力打击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二是依法有效遏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第2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也对食用野生动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5月底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了可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的33个物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开展全面摸底排查,确定了人工繁育食用野生动物产业种类、从业人员、产值等,制定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各地区各部门从供给和需求双向发力,紧盯猎捕、出售、购买、运输、寄递和生产经营、消费等多环节,严查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餐饮服务经营和网络订餐平台监管,对市场上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依法进行关闭、查封,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依法予以清除。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饮食观,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三是依法规范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行为。《决定》第4条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29条、第34条明确了野生动物科研、药用、展示等行为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麝、熊、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等资源保护及产品入药的通知,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今年以来,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养殖场清理整顿,隔离饲养繁育场所近1.1万个,加大了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的监管力度,避免低俗广告、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不当行为。
 
    (三)夯实工作基础,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各项制度规定
 
    一是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最高法制定发布了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等系列管理名录目录,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毛皮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技术标准。
 
    二是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基本落实。野生动物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务院相关部门落实法律要求,制定出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454种野生脊椎和无脊椎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其中国家一级保护111种,二级保护343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1591种陆生野生脊椎和无脊椎动物纳入保护范围。各地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公布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三是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基本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1—13条规定了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评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等内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野生动物专项调查,监测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状况,掌握动态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划分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制度及政策。目前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1.18万处,批准10处国家公园开展试点,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野生动物种群的生存和繁衍提供保障。在制定保护规划期间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影响因素进行论证,对相关工程建设期间及后续运营中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进行评价,努力维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四是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制度基本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集群活动区已建立742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1000余处省级监测站和一大批市县级监测站,初步构建起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和监测体系。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采取巡护与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监测发现和处置2192起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有效控制了大熊猫犬瘟热、全球首起野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升保护野生动物法治意识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推动《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委托中宣部在学习强国平台开展专项答题,同时委托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问卷调查。据统计,截至7月6日,约有2756万人次参与学习强国专项答题。通过答题,进一步推进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社会公众学习《决定》和法律重点条文规定,在全社会推动形成了《决定》和法律的学习宣传热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深入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大力组织公益宣传等形式普及野生动物法律知识,阐释政府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中采取措施的法律依据,宣传单位和个人义务及违法责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全社会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科学健康文明生活的意识显著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用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型转产问题较为突出
 
    《决定》第3条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第7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决定》公布实施以来,部分未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面临转型调整。多个地方反映,目前对于需要转型调整的养殖企业相关配套的补偿、处置、转产的政策措施尚未及时跟进和明确,很多养殖场处于“卖不得、杀不得、养不起”的尴尬局面,养殖户经济损失较大。地方反映,不能继续食用且难以转作他用的人工繁育动物物种主要涉及蛇类、雁鸭类、雉鸡类、竹鼠、豪猪、果子狸等六大类,涉及繁育场所约82818家(户)、从业人员约244358人、在养动物约为4391万只(条)、在养动物估值约112.6亿元、设施投资估值约74.3亿元。野生动物养殖产业从业人员多、产值大,且有很多产业是脱贫攻坚重点扶持项目,退出转产、处置补偿工作经济压力和脱贫压力都较大。
 
    (二)法律规定的相关名录亟待调整完善
 
    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名录调整滞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发布以来,系统性整体调整工作滞后,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现行《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于2000年发布实施,尚未及时作出调整。二是不同名录之间存在交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可以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实际执行中有关名录、目录中存在物种交叉,一些人工繁育成熟的动物尚未及时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移除,影响了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国家层面有关名录交叉,法律执行存在标准不统一问题。
 
    (三)野生动物执法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一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2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检查发现,野生动物相关的规划制定、行政许可、检疫检验以及经营、交易、运输、物流、进出口等各环节的监管执法,分别由林业草原、渔业、动物防疫、进出口检疫、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海关、公安等部门负责,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能分散交叉、工作衔接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二是执法能力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据统计,目前市县级层面独立设置林草机构的比例只分别占68%和47%,有一些市县未设立专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基层林业、渔业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少,专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另外,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机构少,专业人员紧缺,执法中普遍面临鉴定难、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三是野生动物检疫检验存在短板。《决定》第4条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33、35、37条对出售、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作了相关规定。检查发现,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尚不完善,检疫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现行野生动物疫病检测主要参照家畜家禽现有动物疫病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除《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家畜家禽外,只有犬、猫、蜜蜂和实验动物等有相应的检疫规程规定可供参照,采用现有家畜家禽动物疫病诊断试剂实施诊断,对于种类多、数量大的野生动物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检疫。
 
    (四)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管理有待加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章明确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要求。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尚未发布。据第一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表明,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扰、破坏、污染、割裂,造成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面积缩减、质量下降、功能衰退,已经成为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部分物种陷入濒危状态的重要因素。
 
    (五)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反映,一些地区野兔等部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长过快,与家畜争占草场。一些地区出现亚洲象、野猪、狼、熊等伤害人畜现象,影响了群众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野生动物补偿认定程序复杂,野生动物出没区域大部分是偏远落后地区,财政紧张导致资金难以落实,存在补偿打折扣现象。
 
    (六)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一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明确,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决定》出台后,将禁止滥食范围拓展到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窄,仅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和“三有”野生动物;对偷猎盗猎、违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处罚力度不够;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动物疫源疫病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亟需作出修改完善。二是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尽快完善。《决定》第7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现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制定时间较早,与《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不适应问题,需尽快完善。对于包括药用动物在内的野生动物养殖工作,缺乏规范管理和评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专用标识使用管理规定不够健全,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可追溯监管措施不足。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和评估方法亟需修订。
 
    三、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配套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严格依法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意识,切实增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将贯彻落实《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保障我国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抓手,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紧迫性,切实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牢牢守住生态安全底线。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进学校、社区、农村、农贸市场、餐饮店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的法治氛围。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全社会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建立“舌尖上的文明”,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二)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养殖场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
 
    一是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各类养殖场户要客观具体分析对待,区别情况、稳妥处理,要认真研究制定帮扶措施,精准施策,引导、帮扶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不要“一刀切”“一关了之”“一杀了之”。要从物种、检疫、资金、技术、信息、设施、保管、运输、加工利用、合理补偿等各环节、各渠道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属于禁养品种的要严格禁止继续养殖;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合法养殖其他动物的,要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现有养殖品种禁食后可合法合规开发利用的,要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要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转产转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繁育企业,依法有序按程序办理,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各地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补偿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受影响的养殖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对养殖集中的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户,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公益岗位等兜底保障措施,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升级,特别是要保证贫困养殖户不减收不返贫。
 
    (三)维护生态平衡,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
 
    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加强科学调查、监测和评估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生态平衡状况,建立科学完善的网格化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平台,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和控制亚洲象、野猪等野生动物对农作物、人畜等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将野生动物尽可能稳定在栖息地内。对一些数量繁殖过快、影响生态平衡、威胁和伤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害野生动物进行合理猎捕。各地结合实际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合理确定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和程序,开展野生动物伤害赔偿保险业务,提高赔付标准,提升群众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四)完善配套制度,严格履行法律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法律关于定期调整公布相关名录目录的规定,尽快修改完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妥善解决物种交叉管理问题。完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度,制定出台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为野生动物构建生存环境良好的生态家园。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在编制各类开发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为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二是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检疫检验。组织开展重大野生动物疫病溯源和本底调查,加强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主动监测预警,增强现场快速诊断、处置能力,确保对疫情的及时发现和隔离封控。科学制定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检疫规定标准,强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利用环节的依法检疫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完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等溯源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混入流通市场。制定、完善药用野生动物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引导规范繁育利用。完善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体系,特别是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五)加强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加快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管好管住野生动物“捕、运、售、购、食”全过程,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或监管空白的现象。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和联合执法,实现市场、口岸、网络、物流等多环节有效监管。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兽医、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人畜共患病防治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明确实验用野生动物监管、网上交易监管的主责部门,完善违法线索发现与移交制度,强化执法协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政府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整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执法司法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形成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整体合力。推动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进一步严格货物托运收寄受理环节要求,督促交通运输、快递企业落实货物托运收寄受理环节的各项制度规定,严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通过物流、快递渠道非法运输。建立查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移交联系配合机制,确保查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够迅速鉴定、及时移交、科学救护、妥善处理。健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将涉野生动物相关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并建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机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没处置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司法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各项职能,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形成法律震慑。三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体系建设,着重强化基层保护、执法人员建设和调查、监测、巡护、救护站点等体系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野生动物保护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确保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相适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和专业化培训,提升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对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强化执法手段的技术支撑,重点支持基层执法能力升级。健全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基层保护管理及执法体系、救护繁育体系、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科技支撑体系,消除保护盲区,完善布局,增强保护能力,确保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将有关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公民、组织的诚信档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保护、救助、鉴定等方面的作用。
 
    (六)落实《决定》精神,修改完善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修改完善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更具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着重强化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决革除野生动物滥食陋习,明确规定严禁滥食野生动物。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处罚额度,扩大处罚种类,明确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职责等。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注重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协调。二是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对情节严重的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衔接,明确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关闭网站等处罚方式。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危害程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明确对违法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违法放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三是修改完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出台药用野生动物养殖标准规范,完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规定、罚没救护处置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等。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进一步研究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落实养殖户补偿措施。
 
    同志们,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和遵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坚决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以上报告,请审议。



 
标签: 动物保护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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