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许可管理 |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许可管理 |
原《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不包括保健食品的许可管理,但在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 新增保健食品的许可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1.按保健食品类申请; 2.符合条件: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4. 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5. 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6.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除符合一般食品的要求,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7. 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