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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6-08 491
核心提示:市、县(区、沈抚新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
市、县(区、沈抚新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抚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9日
 
  抚顺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辽政办发【2014】41号),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合并申请表格,方便企业填报。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整合为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第六条  简化申请材料,减轻企业负担。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一份即可。
 
  档案原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第七条  简化审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通过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平台)发送给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八条  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申办。实行“一窗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发照”。
 
  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在受理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同时受理机构组织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
 
  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分别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将编号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窗口。
 
  工商登记窗口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第九条  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实行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备案)的同时,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共享给国税、地税部门,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实行信用惩戒。对国税、地税部门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后,再予核准变更登记;对国税、地税部门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已办理完涉税事宜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为新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实行联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注销企业信息共享给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督促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注销登记。
 
  严格市场退出。对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材料的收取和办理时限。
 
  工商登记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证,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登记窗口按照工商登记审批程序,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通过扫描上传综合业务平台方式或人工传递方式,发送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质监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工商登记窗口发送的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后,通过质监业务系统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时限为3工作日。
 
  (三)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工商登记窗口发送的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以及质监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税务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号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窗口(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工商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工商登记窗口将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发送的需要补正内容告知申请人。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工商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质监登记窗口和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后,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实行国税、地税登记号合一的,只加载合一后的税务登记号)。时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以及符合“三证合一”登记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有下列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的,适用本条规定。
 
  (一)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或设立)登记。
 
  1. 对提交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登记窗口按照工商变更登记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核准意见,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通过扫描上传综合业务平台方式或人工传递方式,发送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分别传送给质检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时限为2个工作日。
 
  2. 质监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工商登记窗口发送的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后,通过质监业务系统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核准意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业务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3. 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工商登记窗口发送的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以及质监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核准变更登记意见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通过税务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将税务变更登记核准意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窗口(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工商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但因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向工商登记窗口发送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的意见。时限为1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但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新办国税登记的,通过税务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国税设立登记,将国税登记核准意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窗口;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向工商登记窗口发送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意见。时限为1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登记窗口。时限1个工作日。
 
  工商登记窗口将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发送的需要补正内容告知申请人。时限为1个工作日。
 
  4. 工商登记窗口收到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准予变更登记核准意见、税务准予变更登记核准意见后,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增加国税登记号的,另加载国税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时限为1个工作日。
 
  5. 对因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工商登记窗口向企业核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的意见告知申请人。时限为1个工作日。
 
  企业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工商登记窗口通过综合业务平台系统发送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作出税务设立登记核准意见后发送工商登记窗口。时限1个工作日。
 
  工商登记窗口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号、新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时限为1个工作日。
 
  6. 对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的,工商登记窗口向企业核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登记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意见告知申请人,时限为1个工作日。
 
  企业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
 
  工商登记窗口收到企业提交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地税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同时,应当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 对提交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登记窗口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意见后,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核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通过扫描上传综合业务平台方式或人工传递方式,发送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同时换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分别传递给质监登记窗口、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时限为2个工作日。
 
  2. 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收到工商登记窗口发送的核准变更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后,通过税务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时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 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二)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注销证明材料,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收缴营业执照;再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 企业三证登记申请表;
 
  (二) 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 以下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 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权属使用证明原件;
 
  2. 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总机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 纳税人委托办理税务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汽油、燃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6. 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二)营业执照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本在工商部门核发变更后营业执照收回)。
 
  (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还需提交原注册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通知书》、《注销通知书》。
 
  (四)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原国税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注册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财产登记、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仍按原登记程序,由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以及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变更登记,仍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等。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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