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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2013-10-24 709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防治大气污染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某些物质进入大气,达到一定浓度,从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物质财富后果的大气质量恶化现象。大气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危害人体健康;二是会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工农业生产。大气污染对机器设备、金属制品、油漆涂料、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纸制品、纺织品和建筑物等都会造成危害,还会使植物生长减慢,发育受阻、叶片褪绿枯萎脱落、品质变劣、产量下降、作物和森林死亡等,四是危害动物;五是影响天气和气候。据有关资料介绍,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199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烟尘排放量1400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13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即太原、米兰、北京、乌鲁木齐、墨西哥城、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德黑兰,中国占了7个。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城市中机动车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占大气中同类污染物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特大城市氮氧化物甚至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因而,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就显得非常重要。防治大气污染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重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联邦《清洁空气法》、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止法》、印度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还有些国家虽没有专门的大气污染立法,但也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防治大气污染作了专门的规定。我国于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和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两次对大气污染法作了修改,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依法防治大气污染。
 
  二、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和。生态环境,则是指生物有机体周围的生存空间的生态条件的总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的生存环境,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空间,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江泽民总书记在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曾指出,建设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大气是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目的也是为了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保障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直径只要达到5-10微米的细颗粒就可到达支气管区,直径小于5微米的微粒可到达肺胞区。这些细颗粒物到达肺胞不易排除,易被吸收溶入血液,引起肺功能的改变,最终导致心血管和哮喘疾病的增加。(2)二氧化硫对人体的危害。据有关资料介绍,如果二氧化硫浓度增高,可以使哮喘病和心脏病加重。(3)氮氧化物对人体的危害。因为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较大,可引起咳嗽和咽喉痛,如果再加上二氧化硫的影响,则可加重支气管炎、哮喘病和肺气肿。(4)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一氧化碳是一种能够影响全身的毒物,它可以降低血液的输氧能力,从而使脑和心脏组织缺氧,最终影响神经并导致心胶痛。在国际上曾经发生过两起著名的因大气污染引发的环境公害:一起是1952年,因煤烟污染引发的伦敦雾事件,在短短四天之内死亡4000余人;另一起是1936年,因汽车尾气污染引发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致使当地居民发病率和死亡率急剧增高。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跨世纪发展目标,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经济建设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确定的基本国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注意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等各项政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率先提出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等纲领性文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也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大气环境污染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保护大气环境人人有责。政府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则更是责无旁贷。本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未来计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所做的统筹部署和安排。是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事业都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地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工作,可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得到保证。依照法律的规定,每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职责之一。这项工作决定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决定一个区域内的工作重心和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关系到各项生产计划和安排,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把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保持一定比例关系,实现协调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证,使大气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加强对大气环境的保护在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都有体现,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创造条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加强工业污染的控制,逐步从末端治理为主转到生产全过程。2000年,县及县以上废气处理率达到83%,绿化覆盖率达到27%。重点治理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的污染。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也提出,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时也要把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计划。
 
  二、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工业布局是工业生产的空间组织形式,它将工业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地域组合,以达到充分利用各地区发展工业生产的有利条件,发挥地区经济优势,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各地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是工业生产布局的重要依据,合理的工业布局又是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是保护环境的战略措施,也是避免和减少大气污染一条既省钱又方便的途径。由于大气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而且大气污染物也有随风漂散、稀释和沉降的特点,因此,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有利于充分发挥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同时,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不仅可以防止大气污染,还可以缩小污染物的危害范围,减少大气污染的治理费用,为经济合理地治理大气污染创造条件。可见,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是一条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污染的措施。
 
  这里讲的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是指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对各种污染物的稀释、转化、扩散、净化能力是不同的,应根据各地区的环境容量和环境自净能力的特点合理地布署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以保持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为了与区域环境系统的调节功能相适应,发挥环境自净能力的作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应布置在城镇的下风向,要与居住区、风景区、文教区和商业区等保持必要的距离,或用绿化带隔开。严重污染大气的工业企业不宜摆在山谷地区,而应布置在开阔地带,以利自然净化。如果能够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比如,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配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就可以在不增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避免该企业对城市大气的污染。这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工业布局时,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于已建的布局不合理的企业,要调整布局和进行治理。对于工艺落后,污染危害大,又不好治理的企业,应采取关、停、并、转、迁的措施。
 
  三、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
 
  环境污染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的最终解决,更需要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现有工矿企业大都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资源、能源利用率低,对工业排放物的综合利用差;管理不善,净化处理污染物的技术也很落后。科学技术落后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环保产业弱小、技术水平不高,影响污染防治的效果。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途径是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大力加强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在落后的技术基础上无论怎样加强管理,都难以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相反,如果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有效的管理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最佳的效益。可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是解决我国大气污染的积极出路。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的领导和支持,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大气污染防治。
 
  四、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不仅应当依法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还应当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措施,保证防治大气污染计划目标的实现。例如,国务院在199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就规定了若干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措施,包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差、严重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乡镇企业,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又比如,北京市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包括在三环路以内的160平方公里和四环路以内的300平方公里范围内,分批建设无燃煤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柴油及电等清洁能源;计划到2002年更新报废60万辆旧车,对公交汽车、出租车、环卫车和邮电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积极扩大绿化面积,最大限度地减少裸露地面,基本做到黄土不露天;为减少路面扬尘,全市将扩大道路机械洒水和清扫面积;北京的电厂都计划采取脱硫措施和安装低氮燃烧器等等。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控制和削减排放总量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1、所谓大气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一个地区的大气环境特点和自净能力,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总量,把污染物负荷总量控制在大气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在一些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控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江泽民总书记在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指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确保环境的安全,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李鹏委员长在这次会议上也指出:“要实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务院于1996年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重点地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必要的。由于推行这项制度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需要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循序渐进,逐步推行。同时,纳入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只能是“主要大气污染物”,即对大气环境危害大的、需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同时环境监测手段能够支持的,从技术上能够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如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等。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3、实行总量控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依法划定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本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并在第十五条中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人类的生存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它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果。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健康,工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的好坏,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的这一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规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比如,北京市针对本市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与对策(纲要)》,提出到2002年北京市大气质量按功能区划达到国家标准的目标;到2000年底,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非采暖期的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到2002年末,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为了配合这一纲要的实施,北京市政府于1998年11月采取了18项紧急措施;1999年3月又开始了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的工作,分7个方面28项措施。包括加大推广使用低硫灰份优质煤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检查锅炉用煤,对于销售和使用超标煤的单位和用户,依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等等。北京市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使得北京市在2000年的空气质量达到三级或者好于三级的天数达到80%。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一级指的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是指本级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厅、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由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大气污染源多,牵涉面广,大气污染危害范围大,情况复杂,仅由环境保护部门一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是难以胜任的。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管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即公安部门应对车辆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应对航运船舶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铁道部门应对铁路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管理部门应对渔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这样的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可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作用,更全面和有效地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这里讲的根据“各自的职责”,主要是指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除了本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公安、交通、铁道、渔业部门以外,涉及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还有其他部门,比如,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再比如,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其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这些部门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保护大气环境义务,并对违法污染大气的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利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大气环境之中,都希望呼吸到清洁的空气,保护大气环境应成为全民、全社会的事情。因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不得实施破坏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每个人又都享有生活在清洁空气中的权利,如果大气环境受到污染,就有可能使人体健康受到损害,因而,任何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法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权。国家环境保护局也于1997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目的、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实施。其中提到环境保护举报的受理范围应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违反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和行为,对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的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发现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检举和控告的方式则不受限制,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检举和控告既可以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此外,根据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要素的不同,还可以向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比如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部门。在检举和控告时,应当说明被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所造成的污染大气环境的事实等情况。接受检举和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作的规定。即按照保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等要求,对大气环境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作出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所追求实现的目标,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进行科学管理的手段。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判断大气环境质量是否受到污染的法律依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规定的特定区域区内适用的标准。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各地对大气环境进行管理和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各地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我国已于1996年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该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其中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即一类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还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环境情况复杂,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可能包括全部。对于那些没有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结合当地的大气环境特点,制定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补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是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之一。大气环境质量的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并不是对于所有的大气环境质量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而是仅限于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如果地方标准的项目已经制定国家标准,则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依照本条规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对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直接控制污染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必须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才能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整个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总体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并考虑了我国各种环境要素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等特点而制定的在全国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本条规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国家经济条件。即为执行该标准所花费的费用和收到的效益是否合理,能否做到。(3)国家技术条件。即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按现有的污染控制、治理技术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本条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不能制定得过严,致使绝大多数企业达不到要求,将多数企业置于超标排法的违法境地;也不能将标准制定得过宽,而达不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技术条件不同,很难对所有的污染物排放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在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仍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或者有些污染物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大而未被列入国家标准时所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地方标准的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所制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这类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二是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如果要制定地方标准,则必须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由于各地方污染源不一样,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多数地区的情况而制定的,而有些地方可能执行国家标准也不能达到当地环境质量的要求,特别是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污染源,因此,地方只有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才能保证当地大气环境的质量状况。本条同时要求,地方标准的制定,必须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使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了解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及时根据各地的情况修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一般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已有国家标准,必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机动车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特殊的情况。机动车船具有流动的特点,需要在全国通行。如果各地都制定自己的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会影响地区间的交通运输,影响经济的发展。在审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关于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固定污染源是可行的,但机动车船在全国范围内通行,应适用统一的国家标准,个别地方确有特殊需要制定机动车船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由国务院批准。这一意见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本条规定,如果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五、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都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各个地区的特点而制定的,因而,如果向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排放大气污染物,就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
 
  第八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1.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国家从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对此,本法已作了一些规定,例如,本法第十九条关于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的规定等等,都属于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经济、技术政策,这些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因而得到法律的肯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还应依照本条的规定,从实际出发,采取其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有效地防治大气污染。
 
  2、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综合利用,主要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国务院1985年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合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自然环境,都有重要意义。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患政策。国务院198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为了减轻城市大气污染,要采取既节约能源、又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对“三废”综合利用的产品,要采取奖励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和留用利润。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广泛开展综合利用,既能节约资源,取得好的经济效果,又能减少污染危害,保护环境,可以有效地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结合起来。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即对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奖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如对单位和个人发放奖金,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如授予某种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等等。这里讲的“显著成绩”,是指对防治(包括预防和治理)大气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及改善被污染破坏了的大气环境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主要包括:(1)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的综合利用、能够变废为宝;(2)对治理大气污染技术、少害或无害工艺、污染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有发明创造的;(3)对保护大气环境有很大成绩的;(4)积极同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的;(5)及时发现重大污染和破坏大气环境的隐患的;(6)在大气环境管理、科研、监测、监督或宣传教育方面有成效的等等。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其中规定,环保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环境保护局对获得环保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发给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发给获奖项目的工作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环保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以及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的规定。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为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包括鼓励和支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课题开展攻关;增加国家对环境科技的资金投入,并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环境科技资金等。
 
  二、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对防治大气污染的先进技术,如洁净煤技术、节能技术、脱硫技术、除尘技术等,国家将采取措施,积极推广应用。国家环保局于1993年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实用技术在内的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了具体规定。
 
  三、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是减少大气污染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也能够节约煤等能源。因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四、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机械设备制造、自然保护开发经营、环境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服务等方面。环境保护产业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已初具规模,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许多产品和服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保证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和振兴民族经济,必须积极发展我国环境保护产业。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0年发布了《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这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这一规定。通过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为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采取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绿化城市,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性措施。通过植树种草,既可以防治风沙的危害,也可以防治扬尘污染。通过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对保护大气环境的作用是很大的。绿化植物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持农田的作用,还具有净化空气、净化污水和降低噪音等功能。净化空气可以表现在:(1)保持大气层中氧和二氧化碳平衡;(2)降低大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3)减少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4)减少空气中的灰尘;绿色植物能够阻挡、过滤和吸附空气中的灰尘。草地也有显著的减尘作用,它不仅能够吸附空气中的灰尘,还能固定地面尘土。比如,有草皮的足球场比无草皮的足球场上空的含尘量少三分之二至六分之五。(5)减少空气中的细菌。植树种草,不仅可以保护环境,还可以美化环境,还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北京市2000年共完成黄土不露天绿化整治面积达520平方米,建设绿化隔离带2666公倾,启动了四环路百米绿化带工程,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6%。对于北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这项工作。
 
  二、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对于土地的沙漠化,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据统计,我国每年因沙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40亿元。而沙尘暴既是沙漠化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又是一种严重的风沙灾害。去年出现的严重的沙尘暴天气,让广大人民群众饱受风沙之苦。因此,各方面都在强烈呼吁,尽快治理土地的沙漠化,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许多常委委员也都提出这样的意见,要求在本法中作出关于防沙治沙的规定,给地方政府提出要求,强化政府的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也就是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防沙治沙的最好的措施,就是植树造林,增加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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