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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七章 附则)

   2013-10-28 693
核心提示: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以及本法调整对象的排除所作的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收取的费用,也包括事业单位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行政职能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证照收费,主要指以本、牌、卡、表、簿、册等形式发放的各类许可证、通行证、合格证、登记证、执照等证照的收费。二是管理类收费,包括管理费、登记费、证明费(公证费、认证费、鉴证费、签证费等)。三是资源补偿性收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务和进行行政管理,应当由国家拨给经费,原则上不能收费。如果因特定管理目的需要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这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收取费用,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自行其是,如果不是依法收取费用,就属于是非法收费,应当严格禁止非法收费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在一段时间内,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要坚决制止,对各地区、各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清理整顿,但是问题仍然很严重。不少地区和单位依旧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这种乱收费的现象加重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坚决制止。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管理,本条对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就是要求负责收费立项的机关,在审批收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已有的收费项目应当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新申请设立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在严格限制收费项目的同时,还要限定收费范围、标准。这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应当是有限制的、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本法中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作出基本规定,意味着这种收费与价格是有密切联系的,虽然它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价格,但是可以作为价格的一种特殊形式,由本法作出特定的规范。然而本法规定的调整范围,是商品价格和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性质与有偿服务收费不同,不适用本法有关一般价格行为的规定,再有目前行政性收费的情况比较复杂,问题也较多,也不宜由本法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比较妥当。
 
  三、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不适用本法。这是对本法的调整范围作了排除。这项规定表明,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都是属于特殊商品的价格,不包括在本法所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之内。
 
  1.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本金的比率,它实际上是资本的价格,决定利率的因素主要有:资金的供求状况、利润的平均水平、价格变动的幅度、国际经济的环境等。利率的高低可以调节资金供求,因而是国家重要的金融手段,由中央银行负责管理。
 
  2.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实质上是货币的价格。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是本币和外币本身的价值或者所代表的价值,外汇供求变化等。汇率是调剂外汇资金供求的主要手段,也是影响国内币值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中央银行负责管理。
 
  3.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的比例,或者说是投保人对保险人承保的每一单位的保险金额在一定保险期间所应支付保险费的比例,实际上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价格。保险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相关联,保险责任越重,支付保险费的比例越高。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证券价格,包括债券利率和股票买卖价格。债券利率本质上是货币使用权的价格,它取决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以及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股票买卖价格则主要受发行股票的企业的净资产值、盈利水平和股份活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外部的政治、经济环境也对股票买卖价格产生影响。
 
  5.期货价格,是指买卖期货合约的价格,其价格形成既反映相关实物商品的现货价格情况,又反映该商品价格的远期走势。期货价格一般由商品生产经营成本、期货交易费用和预期利润组成。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供求关系、社会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季节和气候等。
 
  由于上述这些价格从构成上,以及在形成和运行方面,都与一般的商品价格有所有不同,政府在对这些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时,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于对一般商品价格的管理。因此,这些特殊价格宜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价格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我国法律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在法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时间。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因此,法律的生效时间要以国家主席公布该法律的日期为准。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要以另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为基础,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本条规定采取的是第一种形式,明确规定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即从1998年5月1日起价格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法公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价格活动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即本法不具有溯及力。
 
  价格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92号公布。本条规定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期间还有四个月的时间。之所以规定一段时间,一是便于做好价格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以前制定的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办法等,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与价格法相抵触的,都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根据价格法规定的原则和措施,需要制定一些相配套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以便于实际操作。二是便于做好价格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价格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价格法不仅对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明确经营者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而且还对政府的定价行为作了系统的规范,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作了适度规定,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广大群众对价格活动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价格法涉及方方面面,各个领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了解价格法,遵守价格法。(完)


 
标签: 经营 价格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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