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液体乳
A 巴氏杀菌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巴氏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B 调制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杀菌或灭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常温产品除外)。
C 灭菌乳: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或高温保持灭菌设备;无菌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D 发酵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发酵罐(发酵室);制冷设备;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常温产品除外)。
(2)乳粉
A 湿法工艺:储奶设备;净乳设备;高压均质机(要求加工能力5000kg/h以上);制冷设备;配料设备(不包括全脂乳粉);浓缩设备(双效或多效真空浓缩蒸发器、要求单机蒸发能力2400kg/h以上);杀菌设备;立式喷雾干燥设备(要求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kg/h以上);全自动小包装设备或半自动大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B 干法工艺:原料的计量设备;隧道杀菌设备、预混设备、混合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计量设备;内包装物的杀菌设备或设施;全自动小包装设备。
全脂奶粉、脱脂奶粉、部分脱脂奶粉不得采用干法工艺生产。
C 牛初乳粉:制冷设备;离心脱脂设备;浓缩设备;杀菌设备;低温干燥设备;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3)其他乳制品
A 炼乳:储奶罐;净乳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企业如果使用乳粉作为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可以不要求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B 奶油:
采用1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压炼设备;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采用2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真空干燥设备;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生产稀奶油不需要压炼设备。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C 干酪:
采用1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杀菌设备;搅拌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采用2法生产的:配料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凝乳结束后的均质设备。
生产再制干酪不需要储奶罐;净乳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应必备包装(灌装)设备。
3. 必备的检验设备
所有适用于乳制品的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申请人申明自检或部分自检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参见附件2《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表》。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但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四)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记录系统核查。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2.基本工艺流程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生产设备、生产场所情况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企业调整产品工艺流程及设备时,应提交必要性和安全性报告。
应注意核查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A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巴氏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调制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高温杀菌或其他杀菌、灭菌方式→冷却→灌装→冷藏(需冷藏的产品)
灭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 均质→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冷却→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成品储存
发酵乳:
凝固型: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灌装→发酵→冷却→冷藏
搅拌型: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发酵→添加辅料→杀菌(需热处理的产品)→冷却→灌装→冷藏
B 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经过流化床→包装
干法工艺:原料粉称量→拆包(脱外包)→内包装袋的清洁→隧道杀菌→预混→混料→包装
牛初乳粉:牛初乳的预处理→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包装
C 其他乳制品
炼乳: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杀菌→真空浓缩→冷却结晶→装罐→成品储存
奶油:
(1)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发酵→成熟→搅拌→排除酪乳→奶油粒→洗涤→压炼→包装
(2) 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二次分离→闪蒸(真空干燥)→包装
干酪:
(1)原料乳→净乳→冷藏→标准化→杀菌→冷却→凝乳→凝块切割→搅拌→排出乳清→成型压榨→成熟→包装
(2)乳的预处理→混料→均质→杀菌→冷却→凝乳恒温培养
加入凝乳酶
→均质→冷却→灌装、封口→冷却贮存
再制干酪:原料及辅料选择→前处理→加热融化和杀菌→灌装→ 冷却→储藏→成品
3. 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应至少对以下影响乳制品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1) 巴氏杀菌乳: 原料验收;标准化;巴氏杀菌。
(2) 调制乳: 原料验收;标准化;高温杀菌或其他杀菌、灭菌方式。
(3) 灭菌乳: 原料验收;预处理;标准化;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
(4) 发酵乳: 原料验收;标准化;发酵剂的制备;发酵;灌装;设备的清洗。
(5) 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验收;标准化;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工艺:原料验收;配料的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合;包装。
(6) 牛初乳粉:原料牛初乳的验收;杀菌;低温干燥。
(7) 炼乳: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冷却结晶;成品的灌装。
(8) 奶油: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成品的包装。
(9) 干酪: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包装。
(五)人员核查。
1. 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能培训后的合格人员担任,至少在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岗位具有3年以上乳制品生产经验。应掌握乳制品产品涉及的质量法规,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门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
2. 技术人员
企业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乳制品生产、检验的专业知识。
企业检验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获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3.生产操作人员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
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乳制品生产经营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三、生产许可检验
(一)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企业申请生产的所有乳制品,均应进行生产许可检验。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重复进行抽样。
1. 液体乳类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1份为15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5个作为备查样品。
2. 乳粉类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20Kg以上大包装产品应从16个大包装中分别取样,分装成16个小包装);500g-50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 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 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8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3. 其他乳制品类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1份为15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5个作为备查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并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由于发酵乳、巴氏杀菌乳等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初乳粉可按照行业标准)及卫生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
四、其他要求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标准明细表.doc
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表.doc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乳制品方面相关法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