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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

   2011-11-14 549
核心提示: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标签: 复函 标识 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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