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食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已由国家质检部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现将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