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获证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有机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和GB/T19630-2011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同时公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认证目录)。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将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新版国家标准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参照执行(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或我中心网站查询)。
二、依据认证实施规则5.1,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认证目录范围内,自通知之日起,生产投入品、蜂产品、枸杞、盐、水、化妆品等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不再实施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三、根据认证实施规则6.4,获证企业在销售有机(有机转换)产品前,应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并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
四、根据认证实施规则7.1和7.2,各获证企业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我中心提出保持认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我中心可不予受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提出申请的,其申请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五、根据认证实施规则8.1,所有在2011年12月26日之后换发证书的获证企业,其证书编号必须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使用旧证书编号印制的产品包装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六、对于多个农户负责生产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鉴于此规定,我中心将停止农户数超过10户的认证项目的认证和保持认证工作。
七、根据认证实施规则,对于以下认证环节有诸多新的要求,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管理会有较大影响,请企业重点关注:(1)所有获证产品每年度都需进行检测,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2)生产基地每年都需进行环境监测,且土壤与水的检测报告的委托人应为获证企业;(3)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年种植多季(三季以上)水稻的地区可以采取两种作物轮作;(4)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作物禁止存在平行生产;(5)对于一年生产多茬作物的,每茬作物都需进行现场检查。
八、为便捷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辨识,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国认注[201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获证企业必须向认证机构订购防伪追溯标志,确保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认证防伪追溯标志。获证企业应将标签式样、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报我中心审核和备案,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标志使用量相匹配。同时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使用台帐。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企业,我中心将暂停或撤消其认证证书。
旧版认证防伪追溯标志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各获证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原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有机生产的特殊要求建立更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有效性,以便做好下一步认证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